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上海市委、市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辅导员队伍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商学院“十一五”辅导员队伍建设纲要》等文件精神,客观、公平、公正地评价辅导员工作,激励广大辅导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按照《上海商学院辅导员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辅导员工作的实际,现就组织开展评选“上海商学院优秀辅导员”工作特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全体专职、兼职及住宿辅导员。
二、评选原则
1、突出学生日常思想政治工作,专题活动等实绩;
2、注重学生思想教育、管理工作的科研能力;
3、工作有创新意识,有一定的亮点特色;
4、同等条件下与学生“三同”的辅导员优先评选。
三、评选比例
按辅导员人数的10%评选优秀辅导员
四、评选条件
1、参照上一年度考核(自评、同行评、职能部门评、学生评)的结果,名次列前者;
2、辅导员周记、学年工作计划、工作小结齐全;
3、按要求完成学年培训任务:专职上海市培训1次、校内培训6次;兼职校内4次;
4、经常与学生谈心,与家长、任课教师保持联系(“三同”辅导员优先);
5、注重党建、团建工作,注重学生干部、学生党员的培养,班级党团干部、班委的核心作用,先锋模范作用突出;
6、所带班级的班风、学风良好,每学期至少召开三次主题班会;
7、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探索思政工作规律,每学年至少有一篇研究性论文和若干经验总结;
8、及时有效地化解和处置学生的矛盾和突发事件,所带班级无重大事件发生;
9、积极做好帮困助学、就业指导、心理健康等学生事务管理和咨询辅导工作;
10、学生评选先进,奖学金申报等对政策的理解和操作准确无误。
五、评选要求
整个评选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评选过程及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此项工作将作为对二级学院考核的重要指标。
六、评选的组织方式
1、由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牵头,成立学院评定小组,在个人小结的基础上按评选条件进行考察评议,推选候选人报学工部。
2、学工部依据日常的管理记录及有关反映,审定相关材料,经讨论研究拟定有关名单报校党委。
3、校党委讨论确定学年“上海商学院优秀辅导员”名单。
4、学校进行颁证表彰,并发一定奖金,以资鼓励。
5、每年的6月份开展此项评选工作。
七、本细则自2006年6月起执行。
上海商学院
200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