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3-04-07
 
                           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中央对台工作方针,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更多的台湾地区学生来祖国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学习,增强他们对祖国的认同感,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特设立台湾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面向在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就读的台湾地区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认同一个中国;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4.入学考试成绩优秀或在大陆学习期间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第三章 奖学金类别、等级、名额及奖励标准

 

  第四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的类别、等级、名额及奖励标准:

 

  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20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4000元;二等奖30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3000元;三等奖50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2000元。

 

  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5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6000元;二等奖15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4000元;三等奖30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3000元。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5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8000元;二等奖15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6000元;三等奖30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4000元。

 

  国家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台湾学生奖学金等级、名额和奖励标准。

 

                                  第四章 奖学金的申请、评审

 

  第五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

 

  第六条 台湾学生根据上述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学校或科研院所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提交《台湾学生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七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的组织申请评审及审批等管理工作由教育部归口管理。

 

  第八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评审程序:

 

  1.教育部根据各招生单位台湾学生在校人数等有关数据,经商财政部同意后于每年8月中旬按隶属关系向各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委)下达台湾学生奖学金名额。

 

  2.各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委)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奖学金名额,确定所属各有关单位的奖学金名额。

 

  3.各有关招生单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奖学金名额,受理台湾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等额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并公示。

 

  4.公示结束后,各有关招生单位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建议获奖学生名单按照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教育部。

 

  5.教育部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对有关主管部门报来的获奖学生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报教育部港澳台办,由教育部港澳台办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台湾学生奖学金名额,财政部下达教育部台湾学生奖学金经费预算。

 

  第十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具体拨款事宜由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根据教育部港澳台办审批的获奖学生名单将资金直接拨付给有关招生单位,有关招生单位收到拨款后应及时将奖学金一次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有关招生单位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台湾学生奖学金有关组织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奖学金全部用于符合条件的台湾学生。

 

  第十二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资金管理接受审计、教育、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和挪用等现象,将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获奖的台湾学生,学校应继续加强管理和教育,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获奖资格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有反对“一个中国”的言论或行为;

 

  2.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参加非法社团组织;

 

  3.违反校规、校纪。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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