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校辅导员工作条例
   2013-04-07
 
 

上海高校辅导员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委办发〔2006〕35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上海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辅导员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辅导员是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人和引路人。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辅导员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积极参与和谐校园建设,明确自身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努力成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能手。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要以“立德树人”为主要任务,深入大学生思想实际,通过日常思想政治工作、专题教育、课堂教育等,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五条 辅导员要顺应大学生组织形态变化实际,利用党团工作、学生组织建设、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生活园区建设等途径和载体,做好学生组织管理工作,发挥学生骨干作用,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六条 辅导员要结合大学生发展需求,开展帮困助学、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学生事务管理和咨询辅导工作。

第七条 辅导员要参与处理涉及大学生的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社会稳定。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八条 承担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辅导员要深入学生实际,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每学期至少同每个学生谈心一次,定期与学生家长及任课教师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关注学生学习、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第九条 做好专题教育的指导和组织工作。辅导员要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紧密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定期指导和组织开展各种专题教育,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

第十条 积极参与第一课堂和第二课堂的教育教学工作。辅导员要紧密围绕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参与承担“形势与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教育”、“党课”、“团课”等教育教学任务。

第十一条 大力加强党团组织和班级建设。辅导员要带领并指导学生党支部做好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发展工作,充分发挥学生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指导团支部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理论学习、校园文化、科技创新、志愿者服务和社会实践等活动;充分发挥班级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经常召开学生干部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三次有特色的主题班会。

第十二条 积极开展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辅导员要熟练掌握网络基本应用技术,积极利用网络工具与学生沟通、交流,掌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动权。

第十三条  大力开展学生生活园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辅导员要将育人工作融入到大学生生活园区的管理与服务之中,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充分发挥生活园区“思想教育、文化建设、行为规范、生活服务”的功能,使学生在生活园区健康成长。

第十四条  扎实开展帮困育人工作。辅导员要掌握贫困大学生的基本情况与思想动态,建立贫困大学生档案,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开展帮困助学、诚信教育等工作,培养大学生自立自强的精神。

第十五条 开展大学生职业发展教育。辅导员要积极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和择业观,指导学生进行职业发展规划,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第十六条 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辅导员要掌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基本常识,积极开展生命教育,配合学校心理咨询教师做好大学生的个体咨询及团体辅导,在心理咨询师的指导下,积极参与校、院系、班级三级心理健康教育和危机干预网络建设。

第十七条 做好学生事务管理工作。辅导员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学生综合测评、奖学金评定等工作,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学籍管理及违纪学生的处理工作,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努力维护校园和谐、安全与稳定。辅导员要熟悉学校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预案,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及时有效地化解和处置涉及学生的有关矛盾和问题,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及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 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辅导员要做好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加强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等相关知识的学习,主动掌握大学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升自身工作水平。按照《上海高校辅导员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完成规定培训任务,提高做好辅导员工作的各项能力。积极参加心理咨询师、职业咨询师等辅导员工作相关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

第二十条 加强德育研究。辅导员要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分析工作对象与工作环境的变化,掌握工作规律,有针对性地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工作,每学期坚持撰写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努力实现从“实践型”向“实践-研究型”辅导员的转变。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上海高校在岗专、兼职辅导员。

第二十二条 各高校应依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相关细则,并报上海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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