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院区:
根据教财【2007】8号以及沪教委学【2015】41号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及相关评定实施细则,现将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在困难认定申请审核通过之前,原则上不能享受国家和我校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不准备申请资助的学生可以不递交困难认定申请。
二、申请所需提交材料:
所有材料必须全部为原件(要求是复印件的材料除外),涂改无效。除政府机构开具的固定格式证明材料外,其他的纸质材料全部为A4纸。
(一)《上海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2016版)》(一式两份)
(二)困难证明: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一式两份)
注:填写完整;无“盖章”、“经办人签字”、“民政部门信息”的《调查表》无效。
(三)其他证明材料一份(请按实际家庭情况提供下列相应证明材料)
1、社会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出具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凭证。
2、失业证明:若家庭成员没有工作的,必须由乡镇或街道的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失业证明”,劳动手册不能代替失业证明、协保证明。
3、残疾证明:若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员的,出具残疾证复印件。
4、病例证明:若家庭成员中有大病患者的,出具医院医疗诊断书、住院证明复印件。大病的界定参照《重大病症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5、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若家庭成员有丧失劳动能力的,出具劳动保障部门相关证明。
6、孤儿证明:应提供当地乡镇(或街道)一级政府出具的证明。
7、烈士及优抚子女证明:烈士子女必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复印件和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政局出具的烈士子女身份证明;扰抚子女必须提供军人的相关证件复印件及所属部队政治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明。
8、其他需提供的佐证证明材料。
三、认定标准:
以家庭人均月收入为基本参考指标,以家庭成员工作情况、健康状况及其他情况为附加参考指标,并参照2015年城镇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困难认定标准设为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两档。基本分档标准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不得高于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880元,农村880元):
1、孤儿、烈士子女,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困难家庭;
2、被当地民政部门列为特困户或低保户的困难家庭;
3、父母患重大疾病需承担巨额医疗费用,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家庭;
4、因一些不可抗拒原因或家庭遭遇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特殊困难的。
突发事件是指:
1、 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因突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2、家庭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直系亲属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
3、家庭因直系亲属伤亡导致家庭经济收入锐减或丧失。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不得高于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城镇1320元,农村1320元):
1、被当地民政部门列为贫困户或低收入的困难家庭;
2、务农、父母离异、单亲或父母下岗(失业)等一般经济困难家庭。
四、申请程序和时间节点:
1、9月23日前,学生将困难认定申请材料交辅导员(班主任)。
2、9月24日-9月29日,民主评议小组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民主评议,学院认定工作组对民主评议小组的评议结果进行初审;并对初审合格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完成公示。
3、10月10日,学院上交材料:
(1)2016学年认定工作小组、民主评议小组名单、公示佐证材料;
(2)困难学生认定信息汇总表(2016版);
(3)学生《认定申请表》及佐证材料
注: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学院公章
4、10月10日-10月23日,学校资助中心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审核结果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反馈给学院。
五、工作要求
1、严格执行、贯彻政策要求,并按时间节点完成,逾期作放弃处理。
2、学院请指定专人负责,统计、落实、联络,将学生的情况及时沟通,妥善处理。
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取消其受助资格,停发其资助款:
(1)违反校纪校规,并已受到学校处分的;
(2)学习主观不努力,上一学年课程考试有2门(含2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3)不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弄虚作假,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的;
(4)在条件允许情况下,不愿参加公益劳动的经济困难学生;
(5)各项困难资助,没有用于自己的学业费用,而挥霍浪费,有抽烟、酗酒、赌博等行为或购买高档奢侈品者;
(6)有休学、退学、参军、出国等学籍变动的。一经发现以上情况的,请各学院及时上报学生处。
7、《认定申请表》学生可从学生处网页上(http://www.sbs.edu.cn/xsgzb/)下载。
8、申请材料交至学生处奉浦校区综合楼516室。
联系人:张娓娓,联系电话:67105413,邮箱weiweidaolai00@163.com。
学生处
201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