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2015—2016学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通知
   2016-09-07
 

各院(系)、院区:

根据沪教委学[2016]22号、24号文件要求及学校《学生手册》有关专项奖学金评审细则,现将20152016学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具体评审要求通知如下:

一、参评学生范围

1、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起才具备申请资格。

2、申请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必须是特别优秀的学生。

3、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必须是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

4、同一学年内,同一学生只能获得三项奖学金中一项。

5、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申请三项奖学金中一项。

二、评审标准

参评学年:2015—2016学年。

(一)申请国家、上海市奖学金

1、学习成绩优异,参评学年获得两次二等以上(含二等)校综合奖学金,且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无不及格科目。

2、参评学年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荣誉称号。

3、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或几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二)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1、学习成绩优秀,参评学年获得校综合奖学金,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并具有自强自立意识。

三、评审程序

1、所有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上海市奖学金的学生都必须登录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信息化工作平台http://116.236.218.71:8080/infomssh/login_online.jsp,进行在线填写《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必须通过本系统打印《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手写签名,提交纸质版。

2、辅导员、班主任网上初评,详细填写推荐意见。

3、院系成立评审小组(成员包括院系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通过民主评议方式推荐本单位学生名单,并详细填写院系意见。推荐名单须在本院系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校。

4、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评审会,评审结果将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

5、公示无异议,报市教委审核。

四、报送材料要求

1、院系评审报告,包括评审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评审意见、评审结果及公示情况等。

2、2015—2016学年      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一份(市奖学金系统打印,加盖院系公章),《申请审批表》的排列顺序与该名单表一致。

3、《申请审批表》一式叁份(市奖学金系统打印,A4格式正反面打印):

4、佐证材料一份(统一用A4格式):

1)院系对该生主要事迹陈述:用电子打印文稿,并加盖院系公章。

220152016学年成绩单(以教务系统文档打印为准,并加盖院系公章)。

3)能证明其奖学金、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以及有关荣誉证书复印件或证明材料(奖学金证书复印件只需提供参评学年)。

5、报送时间: 于10月8日(周六)前报送材料。

6、报送地点:学生处奉浦校区商运大厦516室,联系人:陈菁菁,联系电话:67105413。

学生处

201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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