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辅导员请假制度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上海商学院辅导员管理暂行办法》,保证学生管理、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我校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结合辅导员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辅导员实行坐班制,按工作日上下班时间进行考勤。
二、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指人事部门列举的各项假),需事先将本岗位工作交办、落实给具体接手人员,保证工作的延续性,并按照以下流程操办:
1、校学生处网页下载《辅导员请假单》;
2、请假单需经二级院系党总支书记签字批准,并交学生处备案;请假三天以上的,需同时再交干部人事处备案。
三、辅导员未经批准私自离开岗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初次发现予以警告处分,再次发现则在学年考核中予以“不合格”处理。
四、生活园区指导老师请假参照此规定执行。
五、此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学生处
200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