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落实:
成立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小组,由主管副校长任组长,成员有后勤保障处、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日常管理办公室设在后勤保障处医务室(电话:67105648)。各院区也相应成立了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小组。
二、关于个人缴费和医疗待遇:
(一)根据有关规定,本市各类高等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在校期间须参加由学校集中统一办理的大学生年度城镇居民医保,所有大学生实行个人缴费,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居民中小学生标准,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同步调整。2017年调整为每人每年110元。
(二)普通门急诊
1.学生在本校医院(医务室)普通门急诊的医疗费,个人自付每次不超过10%。
2.学生经校医务室同意转诊到校外医院门急诊就医的,其医疗费设置起付线300元,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门,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院校支付70%,个人自付3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院校支付60%,个人自付4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院校支付50%,个人自付50%。
(三)门诊大病
门诊大病是指:重症尿毒症、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2015年9月1日起,大学生门诊大病费用按照普通门急诊结算,其余部分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
(四)关于住院
大学生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个人自付2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5%,个人自付2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0%,个人自付40%。
三、学生就医管理:
(一)在本市门急诊或外省市门急诊就医
1.本市普通门诊实行校医务室就诊或转诊医疗,因病情需转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由接诊医生开具转诊单,到定点医院医疗。
2.学生在本市或外省市发生的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可直接到就近的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3.因病等休学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期间居住在外省市的,经报学校医疗保障办公室(医务室)同意后,可到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医疗。
4.在寒暑假和休息日患病,除急诊外,家住上海市区的学生应凭学生证到徐汇校区医务室(中山西路2271号教学楼114室)或奉贤校区医务室(奉浦大道123号学生公寓10号楼一楼医务室)就诊。
5.寒暑假期间外地学生在外省市患病需要进行普通门诊医疗的,事先应报学校医疗保障管理部门(奉浦校区电话:67105648,徐汇校区电话64870020-0114),经同意后可到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假期结束返校后,到医务室按规定结算报销。
6.在双休日和寒暑假未经医务室同意自行到校外就诊,经审核确系急诊(附急诊的定义)而不是只凭急诊挂号,可按规定给予部分报销。
7.未经医务室同意转诊,自行外出就诊或未经同意到非定点医院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学生个人自理(急诊除外)。
(二)在本市住院或在外省市住院
1.学生住院需到学校定点医院(急诊住院除外)住院治疗,凭住院结算凭证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后,向制定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2.学生在本市住院凭“住院通知单”、学生证和身份证到学校医务室开具住院结算凭证,并交医院,出院时按照医保结算。
3.学生在非上海地区发生急诊住院,或因病等休学期间需要在生源地住院医疗时,要到所在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并在出院或治疗6个月内,提交给学校同意到医疗保险机构申报报销。
4.医疗费报销的范围为转诊的学校定点医院。其他公立医院、部队医院、私立医院、民营医院就诊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四、学校定点医疗机构名称:
奉浦校区:奉贤区人民医院,第六人民医院,瑞金医院,龙华医院,第九人民医院,华山医院,中山医院,复旦大学附属耳鼻喉科医院,中国福利会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
徐汇校区:奉贤区人民医院,第六人民医院,瑞金医院,龙华医院,第九人民医院,华山医院,中山医院,复旦大学附属耳鼻喉科医院,中国福利会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
交通路校区:上海市同济医院
国权路校区:上海市杨浦区控江医院
共和新路院区:上海市闸北区中心医院
赤峰路院区:上海市闸北区中心医院
五、医疗费用结算:
1.在学校医务室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学生支付医疗费用的10%,其余学校承担。
2.学生按照本校就医管理规定,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诊费用,凭转诊单、完整病史资料、相关检查报告、医疗费发票及学生有效证件,向学校医务室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奉贤校区在学生公寓10号楼一楼医务室第2诊室;徐汇校区在教学楼114室),办理时间为每周二上午8:30-11:00;下午12:30-3:00。核定后的医疗费用,除个人自付部分外,其余报销款由学校财务处在次月20日左右打入学生本人银行卡内。
3.学生在外省市急诊住院,或因病等休学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社会调查期间居住在外省市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在出院或治疗6个月内,凭医疗费原始发票、出院小结、住院明细账单、身份证及学生证复印件,到学生处申请办理零星报销手续,由学生处集中到本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六、不属于医保范围的常见项目:
1.挂号费、病历、磁卡的工本费、就诊往返的交通费、救护车费等。
2.虽属病态,但不影响身体健康的疾病,如痤疮、痛经和各种生理缺陷的治疗(如斜眼、雀斑、黑痣、白癜风、多毛症、先天性斜颈等等)以及各种矫形手术和美容整形手术等。
3.牙矫正、镶牙、美容性洁齿、种植牙、配镜验光、疝气带、护腰带、护膝带、颈托、拐杖、义肢等费用。
4.因违法违纪造成的损伤、斗殴、自杀、酗酒,意外车辆撞伤以及被犬、猫咬伤的医疗费用应由肇事者负担的。
5.疫苗的预防接种、推拿、健身按摩。
6.各种医学鉴定、心理咨询和治疗等。
七、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将重新修订本办法。
附:急诊的定义(指发生下列情形的首次就医)
1.高热38.5度以上;
2.急性腹痛、剧烈呕吐、严重腹泻,急性过敏性疾病;
3.各种原因的休克、昏迷、癫痫发作;
4.严重喘息、呼吸困难;
5.急性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
6.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脑血管意外;
7.各种原因所致急性出血:急性泌尿道出血、尿闭、血闭、肾绞痛;
8.各种急性中毒(食物或药物中毒)、各种意外;
9.脑外伤、骨折、脱位、撕裂、灼伤、或者其他急性外伤;
10.各种有毒动物、昆虫咬伤、急性过敏性疾病;
11.五官及呼吸道、食道异物、急性眼痛、红、肿,突然视力障碍者以及眼外伤;
12.其他危急重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