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保障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生活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家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扰乱校园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物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等行为尚不够《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 无论校内、校外人员,凡在校园内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行为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在执行本规定时,坚持教育为主,辅以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二章 处罚
第五条 处理的种类:
1.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行政处分
4.驱逐出校
处罚时按情节轻重、认识态度的好坏,可以单处或并处,行政处分以及处分的等级依照学校规定的处分审批程序实施。
第六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以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酌情予以行政处分,校外人员可以适用驱逐出校:
1.在校内酗酒或酒后滋事,尚未造成后果和影响的;
2.在教学、办公楼或宿舍等公共场所高声喧哗、起哄、发出怪声或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拍打篮球足球等球类物品的或其他影响他人学习、工作、休息不听制止的;
3.擅自撕毁学校张贴的公文告示者;
4.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照规章制度执行公务,纠缠不清或不听劝阻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校园秩序的;
6.在教学楼、办公楼、宿舍、食堂、报告厅、运动场(馆)、图书馆、实验室等公共场所,不遵守管理规定、扰乱秩序的;
7.结伙斗殴,寻衅滋事,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8.在校内搓麻将或用麻将牌、扑克牌等工具进行各种赌博活动的;
9.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观看或者组织他人观看色情录像、刊物、图片的;
10.在宿舍或校园其他场所男女非法同居、混宿或为非法同居、混宿者提供条件的;
11.在校园里倒卖票证,私自推销商品、产品,私自设摊等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
12.明知是来历不明的物品,进行销售、转移、购买的;
13.宣扬封建迷信、进行宗教活动或从事有害气功等活动的。
第七条 有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的,处以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酌情予以行政处分,校外人员可以适用驱逐出校:
1.互殴或殴打他人的(致人受伤的,承担被打伤者医疗费和其他损失费);
2.骚扰、恐吓或用其他方式威胁他人安全或妨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
3.辱骂、诽谤、盯梢他人或进行偷拍等其他流氓活动的;
4.未经许可私自闯入他人住宅、寝室的;
5.偷窃、骗取、敲诈勒索、抢夺、哄抢少量公私财物的;
6.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赔偿被损坏财物的全部损失);
7.包庇违法违纪人员,提供伪证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
第八条 有下列妨碍校园公共安全、违反防火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酌情予以行政处分,校外人员可以适用驱逐出校:
1.在校园内用气枪、猎枪、土枪、弹弓、仿真枪械等射击、打鸟的;
2.携带、藏匿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的,参照公安部关于印发《管制刀具认定标准》文件;
3.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不按有关规定存放、运输、使用,尚未造成后果的;
4.私自使用无证液化气、电炉;未经批准存放和使用大功率(认定标准一般500瓦以上)电热器具的;
5.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标志、防围或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标志、防围尚未造成后果的(赔偿损毁物的全部损失);
6.电工、司炉工、焊接工等特殊工种人员无证操作;未获取动火证擅自动用明火;
7.擅自动用或损坏消防器材的(赔偿损失);
8.擅自焚烧废纸、废物、树叶等;
9.在寝室、办公室内私拉电线、使用煤油炉、酒精炉及违章电器的;
10.擅自在校内存放和燃放烟花爆竹的;
1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违章搭建,乱堆乱放占用防火间距或者堵塞消防通道的;
12.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擅自开工改建、扩建、装修、装潢房屋的;
13.对安全隐患,经公安消防部门通知未及时整改的。
第九条 有下列违反校园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酌情予以行政处分,校外人员可以适用驱逐出校:
1.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组织集会游行、舞会、讲座、办班、展览、展销、大型体育比赛或其他娱乐活动;
2.不按规定张贴海报、广告等宣传品;在课桌上、墙上、办公楼、公共厕所等场所乱涂乱画的(责令擦洗,打扫干净);
3.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杂物或在校园内抽游烟,有损学校环境整洁,不听劝阻的;
4.乱倒污水,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或在公共场所乱堆杂物,影响校园环境,不听劝阻的;
5.破坏绿化,攀折花草树木或在小树上挂物、晒衣服、敲钉子挂牌子或在绿化地堆放建筑物及其杂物的(由此造成损毁花草树木的赔偿全部损失);
6.在寝室内饲养宠物;
7.故意损坏公用灯具、标志、电话和围墙以及门窗、课桌等其他公用设施的。
第十条 有下列违反安全防范行为之一的,处以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酌情予以行政处分,校外人员可以适用驱逐出校:
1.因疏忽大意忘记关锁门窗,由此而发生偷窃等案件的;
2.因不关自来水、煤气、液化气,不切断电源,引发事故或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
3.计算机房、财务室等重点要害部位因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现金、票据失窃的责任人;
4.举办群众性娱乐活动负责人和场所负责人不负责管理或不采取安全措施引发案件和事件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酌情予以行政处分,校外人员可以适用驱逐出校;造成伤害或损失的,赔偿医疗费和损失费:
1.非机动车未按划定地点、区域停放或擅自将车辆停放在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楼道内,且不听劝阻的;
2.外单位机动车辆未经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在校内过夜停放、违规停放的;
3.机动车辆违反禁令标志或在不准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的;
4.机动车辆在上课时间进入教学区鸣号,影响上课的或驶上人行道的;
5.违反有关道路交通规定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尚未造成较大后果的;
6.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校内交通路牌、标志等设施的(赔偿损毁的全部损失)。
第十二条 有下列违反门卫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处以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校外人员可以适用驱逐出校:
1.违反门卫出入管理规定,私自进入校园,经教育不听的;
2.采用翻越爬门、围墙等方法进入校园的;
3.将学校的证章、证件等借给他人使用的;
4.涂改、冒用证件、校徽,使用过期证件的;
5.携带贵重物品离校,不出示出门条,又拒不接受检查或未经所在部门领导许可,擅自携带物品外出者,经教育不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