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上海商学院校园文化建设若干意见》(沪商院委宣发〔2015〕3号)精神,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全面提高青年学生的综合素质,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现依照《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在原《上海商学院关于加强学生社团建设的指导意见》基础上作修订和完善。
一、学生社团是由在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同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同学综合素质,促进同学成长成才。
二、学生社团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是以加强和改进学生社团工作,作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社团实行校院二级管理模式,校团委履行本校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切实承担起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工作;二级学院(院区)对所挂靠的学生社团履行日常具体运作指导、支持和管理等工作。校学生会在校内学生社团组织中发挥枢纽型作用,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服务和联系。
三、学生社团应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到过校纪校规处分。同时,应具备相关完整的社团章程、细则,且章程、细则制订后须上报主管部门,获得批准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学生社团的成立必须按照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类别向校团委进行申请登记,并且按程序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
五、学生社团实行学期审核制度,各学生社团应在每学期初及时做好学生社团事项变更的登记、章程的修改和注销等工作。
六、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该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成员应当定期注册,按章程缴纳会费,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七、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社团的章程行使职权。学生社团负责人应通过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八、学生社团至少有一名相应指导老师,负责学生社团建设的各项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必须是本校在职教职工。
九、学生社团活动举办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反映大学生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活动内容要践行和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向上向善正能量。
十、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主要来自于学校拨款、社会赞助和会员会费等合法渠道,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
十一、学生社团如收取会费,须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收费标准,经社团内部民主决策,报校团委审核后进行定期审查,并应写入社团章程。
十二、学生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每学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其相应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学校财务部门相关规章制度。
十三、本意见解释权归共青团上海商学院委员会、上海商学院学生会所有,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十四、原文件《上海商学院关于加强学生社团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商院团委〔2014〕9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