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防火安全制度
   2019-03-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上海市消防条例》的规定,为了确保国家和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的安全,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特制定《上海商学院防火安全制度》,对学校重点防火场所,提出如下基本要求:

第一条  本校各部门、二级学院的管理制度中,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中均须包含必要的防火安全规定和措施,并落实到具体人员切实贯彻执行。

    第二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要指定人员担任义务消防员,并积极支持他们的学习和训练。每年对本校师生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常识教育,普及防火、灭火知识。

第三条  校内发生火险、火灾的,将根据不同情节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如因有章不循而造成火灾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连带责任。凡在防火安全、火险扑救中有功者,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四条  动用明火规定

    (一)凡需在本校各大楼、实验室、办公室等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电焊、气割、沥青加热、焚烧杂物的,须向校保卫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指派监护人员或安全员监督,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配备消防器材,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实施。

(二)电焊工、气割工等明火作业者,需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三)因工程等需要动用明火的,须事先告知保卫处,经批准后,严格按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

    (四)严禁利用各种形式违章动用明火进行焚烧、取暖、烘烤物品等行为。

    第五条  安全用电规定

    (一)经常检查电器设备和线路的安全情况,发现故障及时排除维修,防止线路老化,短路,超负荷引起火灾等事故。

    (二)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器、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三)未经批准严禁在校内违章使用电炉、火炉、煤气炉、煤油炉、电热器等大功率电器设备(认定标准一般为500瓦以上)。禁止在电热器具上烘烤衣物等,通电后人不可随意离开,若人离开须切断电源。违章者除批评教育、责令停用外,并没收或扣留有关用品、设备等。

    (四)禁止在校内私拉电线、乱接灯头,熔断器的保险丝严禁用铜丝代替。

(五)严禁任何人在办公室、宿舍及公共场所吸烟(如教学楼、学生活动中心、餐厅、阅览室、会场等)。

(六)电工须持证上岗。

    (七)供电线路必须与其他线路分开设置,电动机和各种电气设备的外壳应有可靠的接地。

    (八)定期进行电气设备检查,配电盘、箱的维修保养和电机、电缆、照明设备、绝缘电阻、耐压性能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条  计算机房、多媒体教室防火规定

    (一)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明火。

    (二)必须配备规定的消防器材,并要保持在良好工作状态。

    (三)上机结束后,下班前必须检查电源是否关闭,设备是否良好,门窗是否关实上锁。

    (四)设置符合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第七条  学生宿舍、教工集体宿舍以及外来工宿舍防火规定

    (一)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热杯、电热毯、电熨斗、电暖宝、电烙铁等的电热器具;严禁私拉电线、私接床头灯等。

    (二)严禁将劣质“三无产品”的电器、灯具等带入学校使用。

    (三)严禁使用蜡烛、蚊香、酒精炉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宿舍及公共场所吸烟。

    (四)保持消防安全通道畅通,严禁通道内停放自行车和堆放杂物。

    (五)宿舍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等物品,严禁使用灯具进行取暖,烘烤物品等行为。

    (六)人员离开宿舍须切断电源,检查门窗是否关实上锁。

    第八条  办公大楼、教学大楼、办公室防火规定

    (一)严禁违章使用学校规定的各类电加热器具,通道内严禁停放自行车和堆放其他杂物,保持通道畅通,禁止在校内对电瓶车、电动自行车等进行充电。

    (二)下班前必须检查水、电、煤的关闭情况,门窗是否关实上锁,工作中有事暂时离开办公室时,须随手关好门窗,切断电源,以防事故的发生。

    (三)各部位严禁违章堆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因工作需要堆存放的氧气瓶、氢气瓶等需按规定存放、加固,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醒目位置摆放警示性标志。

    第九条  营业性公共场所及租赁房屋防火规定

    (一)礼堂、招待所、商店等必须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设置安全疏散通道标志。

    (二)公共场所须有专人负责安全,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等设备,制定应急疏散预案,安全门须由内朝外开启,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三)租赁房屋须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同时必须与职能部门签定防火安全责任书,并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仓库、药品仓库、贵重物品仓库防火规定

    (一)严格各项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制,派专人管理,坚持双人双锁,做到帐物清楚。建立健全台帐制度,经常检查安全情况,发现隐患,及时解决。

    (二)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库内的设施需按安全规定配置、安装,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仓库须安装防火门,以防事故发生。

    (三)严禁吸烟、擅自动用明火,危险品、药品等严禁混放,以防爆炸、燃烧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  石油液化气、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一)严禁在校内违章使用石油液化气。

    (二)校园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  特殊工种操作规程

    (一)对我校的特殊工种(电工、电焊工、气割(焊)工、司炉工、电梯工、化学危险品管理等人员,需经公安消防部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按规定操作,按时进行复训。

    (二)作业时按操作规程进行,在危险场所作业施工前,须报保卫处备案。施工时要采取有效安全保护措施,方可进行,作业施工结束后,检查安全,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收工。

第十三条  油漆间、木工间的操作防火规定

    (一)严禁吸烟、明火操作。严禁将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带入场所。

    (二)使用喷灯须清除附近燃物,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使用。

    (三)加工下来的创花、木屑须及时清除。

    (四)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和下班前,必须切断水、电、煤,关门上锁,确保安全。

(五)消防器材、电源周围不得堆放杂物,埋压器材,经常维修、检查和保养电器设备。

第十四条  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管理制度

    (一)各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二)学校任何单位、个人有保护消防设施、器材的义务,对学校配备的消防器材、设施应妥善保管,严禁擅自挪用、随意搬动、损坏、拆除消防器材。如无意中损坏消防设备、器材、防火标志、标牌者,必须立即向保卫处报告,由保卫处酌情处理。保卫处电话:67105487/64868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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