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及审批权限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管理,依法治校,以德育人,保证广大学生有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同时对违纪学生进行更有效的教育,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29日公布,2005年9月1日施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应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勤奋学习,刻苦钻研。
第三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以教育为主,处分违纪学生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集体讨论的方法形成处分决定。同时积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条 违纪处分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记过和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从批准之日起算。
第五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院区)负责考察,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仍不悔改或又达到记过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对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按本实施细则处分者,给予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责令经济赔偿等。
第七条 违纪后主动交代或积极提供线索者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第八条 受处分的学生,取消其本学年评奖学金、各种先进和荣誉称号的资格;已获各类综合奖学金者,责令其返还全部奖学金。
第九条 凡受留校察看以上或两次以上违纪处分者,其处分记录放入学生档案。
第十条凡受违纪处分的学生,属于推优对象的,立即停止有关考察培训计划;担任各级各类学生干部的,应予以免职。建议所在党团组织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的党纪、团纪处分。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
第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法,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受到公安机关警告或罚款处罚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对违反治安管理,受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违纪处分。
(三)、对被判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首次作案金额较小者,给予记过以下违纪处分。
(二)、犯有作案行为两次以上或作案金额较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团伙作案,为首者应从重处分。
第十四条 损坏、破坏公物或引起事故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因过失损坏公物或引起各类事故者,应赔偿经济损失,给予批评教育;若后果严重的,还应给予警告以上违纪处分。
(二)、因违反校纪校规而引起各类事故者,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严重警告以上违纪处分。
(三)、故意破坏公物(包括毕业离校)或引起各类事故者,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违纪处分。
第十五条 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者,使他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者,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违纪处分。
第十六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用各种方式挑起打架事端(包括用言语向他人挑衅),引起对方打人、双方互殴或其他人打架的,视情节及后果情况,给予警告以上违纪处分。
(二)、有殴打他人行为者,应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违纪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持械参与打架者,无论其有无造成伤害,均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策划或参与打群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威胁或辱骂教职员工,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围攻或殴打教职员工,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参与或协从者,以“劝架”、“帮忙”为名,偏袒一方,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违纪处分。
(八)、打架参与者本人故意歪曲事实、提供伪证的,加重处分。
(九)、对目睹事发经过,故意提供伪证者、阻碍调查者,给予记过以上违纪处分。
(十)、打架致对方受伤者,除按以上规定予以违纪处分外,还要负担医疗和营养等费用。
第十七条 对赌博者,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在校内参与赌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违纪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提供赌具、场所或组织者,给予记过以上违纪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诬告、诽谤他人和私拆他人信件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警告以上违纪处分。
(二)、盗用证件等行为冒领他人财物者,除追回冒领的财物外,给予记过以上违纪处分。
(三)、捏造事实,写诬告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违纪处分。
第十九条 对违背文明、和谐校园精神的不正当行为,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有调戏、侮辱妇女等行为或在浴室、厕所及其他公共场所有不轨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违纪处分。
(二)、在异性寝室留宿或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以上违纪处分。
(三)、未经批准留宿同性,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对留宿他人不劝阻不报告者,给予警告以上违纪处分。
(五)、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违纪处分。
第二十条 传播黄色物品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对借阅黄色书刊、观看淫秽音像制品等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违纪处分。
(二)、将黄色淫秽物品带入校内者,除没收外,给予记过以上违纪处分。
(三)、在校内或校外传播黄色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违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内酗酒,给予警告处分;对不听劝告执意酗酒者,给予记过处分;对酗酒后滋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扰乱校园生活秩序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学生在校内乱扔、乱砸物品、起哄滋事等扰乱校园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违纪处分。
(二)、为了确保学生生命财产安全,在学生宿舍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乱拉电线,擅自加装插座,损毁或私自拆装、挪动学校安装的固定用电设施;
2、存放或使用电炉、电吹风、直板夹、电热毯、热得快、电热杯、电热锅等电器升温设备和易带来安全隐患的电器;
3、使用酒精炉、煤油炉和蜡烛等禁用物品,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
4、在走廊内焚烧物品。
如发现有上述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以上违纪处分,不听劝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学生公寓禁止一切窃电行为,窃电者给予记过以上违纪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习纪律的,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依据《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凡被认定“考试违纪”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违纪处分;凡被认定“考试作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违纪处分。
在校期间,两次被认定“考试违纪”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违纪处分;一次“考试违纪”和一次“考试作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违纪处分;两次被认定“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等作弊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19节,给予警告处分;旷课20—29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30—39节,给予记过处分;旷课40—49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50节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迟到或早退三次折算为旷课一节。
(三)、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伪造、涂改成绩单、推荐信等证明文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年内不得申请办理有关证明及文件。
第二十四条 违反校园网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违纪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有关资料、数据、图(照)片的,给予记过以上违纪处分。
(三)、使用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以下违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违纪处分。
(四)、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等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违纪处分。
(五)、将学校提供给学生本人使用的账号转让、租借给他人使用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从事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违纪处分。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二十七条 违纪处分的程序及审批权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院区)提出建议,报学生处审批。
(二)、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院区)提出建议,报学生处审核,并由学生处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三)、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时,报上海市教委备案,因政治原因做出开除学籍处分时,报请上海市科教党委审批。
(四)、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时,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时,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并由被处分人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以表示接到处分通知。被处分人因故不能在决定书上签字,或拒绝签字时,不影响该处分生效,由其班级辅导员签字,并注明本人未签字原因。
(五)、被处分人不服处分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委提出书面申诉。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六)、处分决定由学生处负责公布。
(七)、处分决定的书面文件及有关材料,由各院系(院区)负责归档留存。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本实施细则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上海商学院学生处
2011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