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学长制实施办法
   2013-04-07
 
 

上海商学院学长制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新生和低年级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培养学生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能力,结合我校实际,选派高年级学生到新生或低年级学生中担任学长进行辅导,简称“学长制”,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长制的推行是从事德育工作、促进学生专业学习和素质拓展的创新举措。选派的学长们是新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是高校学生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维护学校稳定的重要力量,对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我校的发展目标、学生自身的素质和能力、社会环境的影响等因素都对我校的学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新生中实行“学长制”,是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学生工作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既有利于增强学生工作的针对性,又符合学生成长成才的规律,既是对辅导员工作的重要补充,又是学生工作精细化的必然要求,对我校学生工作朝着规范、科学、有效的方向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第三条 实施“学长制”坚持以学生为主体,以服务为本,积极调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主动性,充分发挥学长“导学、导管、导助”的作用,努力培养学生团结互助的精神和责任、良知、规则意识,不断提升大学生的综合能力和素质,营造文明和谐的校园。

第二章 学长的选拔与聘任

第四条 学长的选拔与聘任以学院为单位进行。

第五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高年级学生,通过选拔培训后可聘任为学长。

1、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和良好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来分析解决问题。

2、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健康的身心素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乐于奉献、作风正派,起先锋模范作用,没有违纪处分记录,在同学们中有较高的威信。

3、具有强烈的工作责任感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熟悉新生的思想心理特点和教育管理方法。

4、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无补考记录,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同学优先考虑。

5、鼓励和优先考虑学生党员以及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学生干部担任学长。

第六条  学长的选拔与聘任坚持自愿和德能兼备的原则。各学院根据学长任职条件,采取个人申报、老师推荐、公开招聘等选拔方式,确定人员后进行组织培训。

第七条 在新生中全面实行学长聘任制,聘任期为一学期。

 

第三章 学长的工作职责和内容

第八条 学长的工作职责和内容主要是帮助新生和协助辅导员、班主任完成入学教育;协助辅导员、班主任开展低年级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

(一)迎新、军训及入学教育工作期间

1、协助辅导员做好准备工作,了解新生提前来校情况,并做出妥善安排;

2、负责接待新生,向他们介绍校史、校园环境、学院和专业的基本情况;

3、按照学校、学院的统一部署,协助辅导员做好组织工作;

4、掌握新生的基本信息,建立畅通的联系渠道;

5、军训期间做好新生思想教育引导、后勤服务等工作;

6、掌握新生的思想动态,引导新生解决生活和思想上的问题;

7、了解新生的特长、爱好和家庭等方面的情况;

8、组织增进了解和促进团结的班级活动;

9、帮助新生熟悉校园环境和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10、协助辅导员、班主任做好初期的班级建设工作。

(二)常规学习期间

1、组织学习学校的规章制度,引导新生加强组织纪律观念,建设良好的生活、学习秩序。

2、掌握新生的思想动态和精神面貌,引导学生以积极向上的心态面对大学生活,努力化解矛盾、解决疑难、避免冲突,维护班级和谐、校园安全与学校稳定;

3、鼓励新生积极参加学院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和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及班委会等学生组织,丰富大学生活;

4、指导新生参加院、系开展的活动和组织开展有特色的班级活动,帮助新生提高认识和拓宽视野;

5、为新生干部的选拔和培养提供意见,指导新生干部开展班务管理工作;

6、对新生进行专业思想、专业学习、大学生活规划和职业生涯设计等方面的引导,指导学生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学习交流活动,培养良好的学风;

第九条 加强学习,及时了解学校、学院重要工作精神和具体部署,保证有效及时传达和贯彻实施。

第十条 保持与辅导员、班主任的密切联系,及时沟通和接受辅导员、班主任的工作指导。

第四章 学长的纪律和道德规范

第十一条 学长的工作应透明,做到公正、公平、公开,自觉接受老师和同学的监督,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增强全局意识,服从学院的整体工作安排;

2、保证每周走访所带新生宿舍;

3、出现紧急情况应第一时间向班主任、辅导员和学院报告;

4、不得对新生学习、生活造成负面影响;

5、不得向新生索取或接受贵重礼品.

第五章 学长的管理和考评

第十二条  学长制工作由学生处指导,学院具体实施。学长的培训工作由校院二级共同开展,以集中培训和分散培训相结合。

第十三条 学长聘任期满,由学院对学长的工作作出鉴定,对工作特别优秀者,经学院推荐、公示,学生处审核,由学校颁发证书。推荐比例为总数的10%。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上海商学院学工(部)处。

 

 

                                                          学生处

                                          201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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