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
   2019-03-22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考场周围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使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答题纸答题的;

8.在考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答题纸等上标记信息的; 

9.开卷考试时,携带不属指定的有关书籍或材料的;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通讯工具(寻呼机、移动电话等)和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PDAU盘、MP3 等)参加考试的;

2.闭卷考试时,携带书籍、资料、草稿纸等参加考试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请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或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及其他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私自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软盘等的(包括计算器)

9.拒不交卷或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相关物品带出考场的;

10.其他作弊行为。 

三、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考试证件获取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考场上作弊或违纪行为,由院(系)主考和监考人员当场认定;若考试后掌握确凿人证、物证的,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人员及时认定。

五.对考试作弊或违纪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作如下处分:

1.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2.“作弊”者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3.按《学生违纪处分及审批权限实施细则》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六、其他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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