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沪教委学)[2011]78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对象
国家奖学金是为激励在籍全日制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而设立。申请对象为品学兼优的在校大学生,无论其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有权利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奖励标准与名额分配
每人每学年8000元。
根据市教委分配名额及各学院(院区)可参评学生人数比例,分配推荐名额。
三、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学生,符合以下条件者: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必须在参评学年中获得校级荣誉称号;
4.学习成绩优异(必须在参评学年中获得两次二等以上综合奖学金,且无不合格科目,成绩排名及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申请国家奖学金的,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四、评审程序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再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2.评定程序是:自荐推荐相结合、择优原则,通过综合评审、张榜公示、等额上报市教委。
3.每年10月,校、院、班三级面向所有学生发布当年的国家奖学金评审通知。具体评审时间根据当年国家的有关通知而定。
4.各学院(院区)根据所分配的名额推荐候选人,报送相关评选材料。
(1)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学院对该生主要事迹的陈述材料:须能说明优点、特点,1000字左右;
(3)参评学年成绩单;
(4)附实证材料:要求选报材料务必真实、详尽、实证和有较充分的信服力,能证明其奖学金、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以及有关荣誉的照片、复印件等。
5.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审核报送材料,提出本校当年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6.将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市教委审核。
五、奖学金发放
教育部通过我校获奖名单并将资金拨付我校后,由学校财务处将奖金一次性划入获奖学生银行账户,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录入学生学籍档案。
六、工作要求
1.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国家奖学金择优评审,本着全校范围内优中选优的原则,不实行学院(院区)平衡。
七、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