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化我校教育教学改革,促进我校国际教育事业发展,进一步规范我校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上海商学院本科留学生(含专升本)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合来我校接受学历教育(不包括非学历教育)的来华留学生。
第三条 学校只对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并符合毕业条件的来华留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
1.在校期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对华友好;
2.就读期间无处分记录或虽有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但毕业前已予解除;
3.初步掌握汉语。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初步能力。《中国概况》应作为来华留学本科生的必修课来安排和要求。
4.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习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和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2.《中国概况》成绩不合格者;
3.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6者;
4.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定不授予学位的情况者。
第六条 准予结业的学生,在《上海商学院本科留学生(含专升本)学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回学校补修课程、补做毕业论文者,如取得毕业资格,经本人申请且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学位的时间,从学校学位委员会通过之日计起。
第七条 学士学位的申请及审批手续按如下规定办理:
1.国际交流学院收集来华留学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填写“学生毕业资格及学位资格审核表”。国际交流学院对来华留学毕业生的材料汇总后报教务处。
2.教务处对国际交流学院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并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来华留学毕业生进行逐个审核。对审核合格者,由分委员会主任签字后,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授予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的名单。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经主席签字后,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九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