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沪教委学)[2011]78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奖励标准与名额分配
每人每学年5000元。
根据上级部门当年所下拨名额进行评选,并向中西部地区生源适当倾斜。
三、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学生,符合以下条件者: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者(必须在参评学年中获得过学校综合奖学金);
5.家庭经济困难(经学校认定符合困难标准),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7.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四、申请与评审程序
1.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再申请“国家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
2.每年10月,校、院、班三级面向所有学生发布当年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通知。具体评审时间根据当年国家的有关通知而定。
3.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1)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院系对该生主要事迹的陈述材料:须能说明优点、特点,1000字左右;
(3)参评学年成绩单;
(4)附实证材料:要求选报材料务必真实、详尽、实证和有较充分的信服力,能证明其奖学金、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以及有关荣誉的照片、复印件等。
4.各学年(院区)对申请学生材料进行初审,综合考虑困难等级及学习情况等方面,确定初评名单。
5.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初评名单进行复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6.将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市教委审核。
五.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
教育部通过我校获奖学生名单并将资金拨付学校后,由学校财务处将奖金一次性划入获奖学生银行账户,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六、工作要求
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以认定工作为基础,没有经过困难等级认定程序或者认定为不困难的学生,不能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3.凡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确保将获得的资助首先用于缴纳当年学费。
4.严格按每学年时间节点申请,逾期视为放弃。
七、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