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2013-04-07
 

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对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家庭困难学生的日常生活费用开支。

    二、资助标准

    资助具体标准和档次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在每生每年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分2—3档。

三、申请条件

全体本专科在校学生,符合以下条件者: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7.具有自强自立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凡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申请与评审程序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1.每学年开学一个月内,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加盖民政部门公章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再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中的任一项(新生除外)。

    2.各院系(院区)核实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通过民主评议的方式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认定,确定初评名单。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确定资助档次,并根据认定情况及下拔名额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

    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材料进行复审后,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正式确定发放助学金名单。

    五、国家助学金发放

    “国家助学金”按按月发放受助学生,每年发放10个月。

    六、工作要求

1.“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国家助学金”的评选以认定工作为基础,没有经过困难等级认定程序或者认定为不困难的学生,不能获得“国家助学金”。

3.各院系(院区)在评议过程中,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4.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及时做出相应调整。

    5.严格按每学年申请时间节点申请,逾期视为放弃。

    七、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八、本细则自二〇〇八年七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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