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04]6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实行的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国家财政贴息、国有银行经办、用于帮助我校已取得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专升本学生),用于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费的信用贷款。
第三条 为用好、管好国家助学贷款,经校长办公会议决定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长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组成。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为:
(一)全面负责并协调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
(二)负责与经办银行协商签订关于实施国家助学贷款银校合作协议;
(三)组织开展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诚信意识;
(四)领导开展学贷款管理的其他工作。
委员会下设“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贷款办”),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其成员主要由学生处和各二级学院(系)专职辅导员组成。贷款办的职责为:
(一)建立贫困学生档案,具体实施上海商学院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有关工作;
(二)广泛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负责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咨询、申请、催收;
(三)建立学生信用档案,开展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诚信意识;
(四)在借款学生毕业后,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在办理还款承诺及其他手续后,方可为借款学生处理毕业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五)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努力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
(六)负责开展与经办银行合作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及申请、审批办法、程序和时间:
(一)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已取得我校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专升本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要的基本费用(主要指学费);
3.学习成绩较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合理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5.承诺向经办银行及时提供本人在校期间和毕业以后的有关信息以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贷款的申请、审批办法、程序和时间:
1.需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于每学年9月份开学起2周内向本班辅导员(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上海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综合情况表》,同时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及其它相关资料(见第五条)。辅导员(班主任)依据贷款要求进行初审,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初审后在《综合表》上签署意见,加盖二级学院公章,在第4周将申贷学生资料统一上报贷款办;
2.贷款办在汇总并复审各院(系)推荐的学生个人材料后,在开学后的第2个月初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后,将批准借款学生名册送学校贷款办;贷款办收到名册后,与银行共同组织借款学生办理填写贷款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文本、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3.经办银行将放款通知书通知学校后,贷款办建立当年贷款学生信息数据库,并将信息数据库分别交财务处办理放款和办理学生注册手续。
第五条 学生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时应必备的材料:
(一)本人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二)填写《上海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综合情况表》一份;
(三)申请借款学生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盖有乡(镇)或街道一级民政部门公章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一份;
(五)学生证(照片页及注册页)复印件,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六)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额度:
依据国家规定,国家助学贷款额度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并全部用于学费贷款。
第七条 贷款的发放:
经办银行审批的学生助学贷款,采用直接划拨到学校相关银行帐号的方式,学校财务处依据经办银行提供的贷款学生名单以及贷款到位对帐单,将贷款发放到位。对已交清学费的学生,贷款先冲抵学费,余额退还至学生个人,并通知各二级学院办理相应的注册手续。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从贷款之年(即在校学年)起到借款人毕业后六年共9—10年组成。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新生入学后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银行分年进行发放。
第九条 对在校大学生发放的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所在学校和二级学院(系)为学生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
介绍人由学校学生处担任。介绍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借款人,并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上签章;
(二)审核、确认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三)统一召集借款人开展诚信教育,办理填写助学贷款申请、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四)将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及时通知贷款银行,并协助贷款人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五)建立和管理借款人的居住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资料。
见证人由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和学生辅导员(班主任)担任。见证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介绍人、贷款人全面了解借款人的诚信表现及有关情况(如借款人的家庭地址、联系方式、联系电话,以及借款人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对借款人进行诚信教育;
(三)在借款学生的助学贷款申请表上签章签署意见;
(四)在借款人未还清贷款之前,与其保持联系,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借款人毕业去向、工作单位及居住地址、联系方式、联系电话等情况;
(五)督促借款人履行按时还本付息的义务;
(六)协助贷款人对借款人未按时清偿的贷款本息进行催收。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每学年集中办理一次。每学年9月份开学后一个月之内,各二级学院负责向校贷款办上报学生个人贷款申请。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利息全部自付。
第十三条 借款学生在学期间,发生休学、退学、开除、死亡、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者,学校有关部门与学生处联系后,由贷款办通知借款学生必须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经办银行出具证明并由贷款办确认后,学校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转学、退学、出国等相应手续。
在校参军的借款学生服役凭校武装部有关证明,由贷款办通知银行暂停原已生效的借款合同,服役期满复学后凭校武装部有关证明可恢复生效原借款合同并办理还款展期。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可办理展期,若借款学生专升本继续就读或在校参军后复学,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就读的书面证明或者参军后复学证明,并与银行签订展期协议后,才能延迟还款。
第十五条 借款学生毕业时,贷款办将学生贷款情况通知书放入学生档案,用人单位了解学生在校贷款情况并请用人单位协助经办银行和学校督促借款学生按期还款,当学生工作单位变动时,能提醒学生提前告知经银行最新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可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还清,凭学校贷款管理办公室的有关证明以书面方式自行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获银行批准后,方可按新还款计划还款,并通知学校贷款办备案。
第十七条 如贷款学生发生拖欠贷款本息等违约行为,学校在协助银行催收中查证系学生过失或因贷款学生没有及时提供最新联系方式而致学校在催收时联系不上,贷款办将通过校园网尽快与这些学生取得联系,及时纠正违约行为,避免学生因违约造成信用损失。
根据国家文件规定,经办银行可对违约学生的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按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及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按隶属关系分别提供给全国或上海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 贷款的管理:
(一)各院(系)应指定专人兼职负责与学生助学贷款有关的管理工作;
(二)在经办银行确定贷款后,贷款办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下发各院(系),并由各院(系)通知学生签收;
(三)各院(系)每学期开学后,应将贷款学生的情况(就业、读研、转学、转系、退学、开除、休学、留降级、死亡、出国留学或定居等)等情况上报贷款办;
(四)各院(系)应加强贷款学生的教育工作,使其牢固树立诚信意识,认真履行还款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第八条贷款年限、第十二条、第十六条按国家政策规定从2004年秋季开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八年七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