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损坏、偷窃教学仪器设备赔偿制度
   2013-04-07
 

 

学生损坏、偷窃教学仪器设备赔偿制度

 

 

本着爱护国家财产,小心使用仪器设备的原则。为避免非正常原因损坏和丢失仪器设备,特制定如下细则:

一、学生在实验实训过程中造成仪器损坏,应立即报告指导老师,说明损坏原因,并填写报损单或赔偿单,故意不报者按故意损坏处理。

二、指导教师或管理员应对仪器损坏的责任提出正常损坏(如反应条件恶劣、仪器老化等)、非正常损坏和故意损坏的意见。正确操作损坏由老师填写报损单,非正常损坏和故意损坏由学生填写赔偿单。

三、赔偿细则:

1、非正常损坏,是指因操作不当或失误等原因引起的损坏。

(1)损坏仪器设备的价格在贰佰元以下的,一律按仪器价格的50%赔偿。

(2)损坏仪器设备的价格在贰佰元以上(包括贰佰元)者,根据具体情况,由指导教师和管理员确定赔偿金额。

2、故意引起仪器设备损坏者,原价赔偿或折旧赔偿;如发生偷窃行为,一经发现,一律按被偷窃物品原价赔偿;如是未经老师或管理员同意而打开电脑机箱,视作偷窃行为;以上三种情况,根据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联系学生所在的二级院系或上报学校学生处进行备案或作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学生将赔偿金交于管理员,管理员应出具收据并做好有关情况记录,并将赔偿款及时交付学校财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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