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秩序管理规定
   2013-04-07
 

教学秩序管理规定

 

    一、学生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因故迟到的学生,应经任课老师许可,方可进教室就座。迟到10分钟以上者(含10分钟),作旷课一节论处;累计迟到三次,做旷课一节论处。

    二、学生在教室上课,不得擅自走出教室,不得早退。确有紧急事情,须经任课老师同意方可离开教室,离开教室10分钟以上者(含10分钟),做旷课一节论处。

    三、任课教师负责本节课的考勤工作。学生辅导员(班主任)负责本班缺勤情况的检查和处理,二级院系教务秘书负责管理学生的考勤工作。任课老师应将每周学生考勤情况统计表及时交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学生辅导员(班主任)验收后交二级院系教务秘书,教务秘书应准确地进行登记,并向本院系分管领导汇报学生旷课及缺勤情况。

 四、各二级院系应每月公布一次学生缺勤情况,并报教务处、学生处。教务处、学生处应将学生出勤情况作为学生能否参加期末考试(查)、评定奖学金、先进个人的依据。对于旷课学生须根据旷课节数多少、情节轻重及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凡无故旷课者一律取消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学生出勤情况作为在校表现重要内容之一,每学期汇总一次,归入本人人事档案,并告知学生家长。

 五、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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