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防火安全管理条例
为确保我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国家财产和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和《上海市内部安全防范工作的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是我校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法规的具体补充。全校师生员工及外单位来校人员必须遵守。
凡在防火安全、扑救火险中有功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造成火灾损失的责任人,将根据不同情况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没收有关物品、赔偿损失或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或学籍;如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交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条 消防工作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本校各部门的管理制度中,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中均须包含必要的防火安全规定和措施,并落实到具体人员切实贯彻执行。凡因有章不循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发生火灾的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条 校内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保卫处批准,不得擅自安装使用火炉、煤气炉、煤油炉、电炉及电取暖器和电加热器。违者除批评教育、责令停用外,并没收或扣留有关用品、设备。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保卫处允许,不得在校园内焚烧垃圾、废物。违者或虽经允许但未按要求实施者,给予批评教育。
第五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认可的正式或实习电焊工、司炉工、电梯工禁止上岗操作。未经考核,没有操作证件的电工,不得单独作业,其安装的线路、设备未经正式电工检查,不得开通使用;非电工,禁止实施电工作业。违者,追究有关领导人责任。
第六条 校内的交通要道、重点防火部位和公共楼道、俱乐部、教学楼、食堂等公共场所的各个门厅、通道及消防设施附近五米范围之内,禁止乱搭乱建、堆放物品。违者一经指出,必须限期内整改、拆走,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在易燃部位用明火,必须向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同时要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落实防火措施。
第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拉电线,违者给予批评教育。
第九条 学生宿舍、教工集体宿舍禁止使用电炉、红外线加热器、电热杯、热得快、电热毯、电熨斗、电吹风、电烙铁等电热器具;禁止使用煤油炉、酒精炉和私装床头灯。违反本规定使用电器的,一律没收,屡犯者并给予纪律处分,使用煤油炉、酒精炉的,没收其用具,给予处分。
第十条 招聘外单位来校施工的,应在合同中明确消防责任和费用,否则一旦造成损失,我方责任由签订合同负责人承担。
第十一条 未发生火警,任何人不准擅自动用消防器材,违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批评教育。无意中损坏消防设备、器材和防火标志、标牌者,必须立即向保卫处报告,由保卫处酌情处理,损坏上述设施,不主动报告,或出于故意者,一经查出,除赔偿全部损失外,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如教学楼、阅览室、会场等)。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出于领导人强迫命令的,处罚领导人;有关领导应负一定责任的,在处罚当事人的同时,处罚有关领导人。
第十四条各部门、各单位指定人员担任义务消防员,并积极支持他们的学习和训练。每年对本校师生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常识教育,普及防火、灭火知识。
第十五条附则
1.本规定经学校批准,由保卫处组织人员检查执行。
2.各学院、系部、处室等部门应将本规定向本部门师生员工(包括每届新生)广泛宣传教育,落实专人检查执行。防火安全执勤人员应严格执行本规定,执行政策,不循私情,忠于职守。全校师生员工应支持防火安全执勤人员的工作。
3.防火安全值勤人员发现违反本规定情况或其它不安全因素,由保卫处开出《整改通知书》。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按整改要求如期执行。对整改要求有不同意见,可向保卫处提出。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执行整改,又不向保卫处提出意见的,或者提出意见又被驳回后仍不执行整改的,交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裁决或公安机关处理。
4、本条例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