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良好的校园治安秩序,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市政府和市公安局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是我校维护校园治安秩序,执行国家有关法规而制定的具体细则,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自觉遵守。凡维护校园治安秩序有功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凡违反本规定的应受批评和处罚,或通知其所在部门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凡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条 一切人员出入学校,必须严格遵守《门卫制度》,主动接受门卫管理,听从门卫执勤人员的劝告。凡故意违反《门卫制度》,构成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批评教育外,视其态度好坏,给予纪律处分。
1.私自翻越围墙进入校园的;
2.不听门卫人员劝阻,无理取闹,妨碍值勤人员执行公务的;
3.未经办理入校手续,采用不正当方法进入校内,被发现后仍不老实承认错误的;
4.冒用本校校徽、证件的,除追查其校徽、证件来源外,并没收其校徽、证件;
5.将本校校徽、证件借给他人,或者编造谎言,私自将外人带入校内的。
第三条 凡进入本校的一切人员,都应遵守和维护学校公共场所的秩序,遵守社会公德,讲究精神文明,凡有下列扰乱校内公共秩序或败坏社会公德行为之一的,交由所在部门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1.在校内公共场所(包括俱乐部、图书馆、运动场、活动室、教室、浴室、医务室、食堂、宿舍等)起哄捣乱、酗酒闹事或打架斗殴,尚未造成明显伤害的;
2.赌博初犯、且金额不大的,除教育罚款外,没收全部赌资和赌具;
3.在校园内男女举止轻浮,动作低级下流,伤风败俗的;
4.在校内组织的舞会中违反舞场规定者;
5.自行车在校园内乱停放的;
6.在校内凡复制、播放、观看淫秽录像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处罚。
第四条 全校师生员工都应保护学校公共财产,爱护校园设施,维护校园环境,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批评教育的同时,视其态度,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1.严禁损坏校内一切教学、生活设备、设施和环境陈设(如壁画)等,凡故意损坏的,赔偿全部损失,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2.偷窃公私财物,被门卫发现的,除追回全部赃款赃物外,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金额较大或态度恶劣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3.未经主管部门(保卫处)同意,不得擅自在校内各类建筑物上凿洞、搭建棚架,违者追究当事者责任。
4.攀折校园内的花木或践踏草坪、破坏校园内绿化的,除赔偿损失外,酌情处理。
5.图书馆、阅览室、教室、实验室、宿舍、餐厅等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其设备是国家财产,学生都应自觉爱护。教室内禁止打牌、打麻将。不得在教学大楼(室内运动场除外)、图书馆、宿舍、饭厅等室内场地踢足球、打篮球、排球,不得在墙上乱涂乱画,违者给予处分。
6.不准在校内捕捉鸟、蟋蟀、蝉、金铃子等,不听劝阻的,除没收工具外,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后果者,赔偿损失。
7.在校内水泥路面、礼堂走廊等地溜旱冰,给予批评教育,其中屡犯者,扣留其旱冰鞋。
8.各单位机动车辆未经保卫处批准,擅自在校内停留过夜的,给予批评教育。
9.未经批准,私自安装、使用电器(如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毯、电熨斗、电烙铁、电吹风等)的;在易燃地区焚烧废物、施工动火和焚烧取暖的,按校《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条 学校健全学生公寓管理制度,指定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学生必须遵守公寓管理规定,注意人身、财产安全。未经学校同意,学生公寓不得留宿外人,违者按《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及《学生违纪处分及审批权限实施细则》作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条 学生必须遵守校园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讲究文明礼貌,公共卫生;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创造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尊敬师长,珍惜教职工的劳动成果,服从管理。校园内发生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时至下午4时,向辅导员、班主任、系部、院区领导汇报;下午4时至次日8时及双休日向学校值班室报告,值班室电话67109941。
第七条 附则
1.本规定经学校批准,由保卫处有关值勤人员执行。
2.当事人当场无法交纳赔偿金的,可扣押其证件或物品限48小时内交付,赎回所扣物证。拒不交纳的,与其所在部门或家长联系,协助解决。
3.对教职工未成年子女来校违反规定的,应以批评教育为主,如故意违章,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的,追究家长责任。
4.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