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评审条例
   2013-04-07
 

奖学金评审条例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更好地激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努力使自己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商业人才,根据高校奖学金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奖学金设立项目、等级及比例

  (一)综合奖学金(每学期评选一次)

  一等奖:800元,获奖者占班级学生人数3%。

    二等奖:300元,获奖者占班级学生人数10%。

    三等奖:200元,获奖者占班级学生人数17%。

    (二)单项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分别为100元、80元、60元。

单项奖学金包括:1.社会工作奖;2.校园文化奖;3.精神文明奖;4.单科学习奖;5.优秀论文奖;6.发明、创造、专利奖等。学校根据每学年工作重点,确定评选奖项。

(三)专项奖学金

包括:1、新生奖学金,每人1000元。

2、市级以上各类竞赛(获奖者需事先备案并经批准)

奖项类型

奖项等级

奖励金额

国际组织

一等(金)

2000

二等(银)

1500

三等(铜)

1000

优秀、入围、提名

500

国家级政府部门组织

一等(金)

800

二等(银)

500

三等(铜)

300

优秀、入围、提名

200

国家级行业部门组织上海市政府部门组织

一等(金)

500

二等(银)

300

三等(铜)

150

优秀、入围、提名

80

上海市行业部门组织

一等(金)

200

二等(银)

100

三等(铜)

80

优秀、入围、提名

50

以上奖项如果为团体获得,则其中个人的实际奖额减半。

 

二、综合奖学金成绩测算方法

综合奖学金成绩包括三部分,即操行评定分、智育总评分和学生体质健康评定分。其中操行评定分占30%,智育总评分占60%(含考试课和考查课、选修课)、学生体质健康评定分占10%。

即:综合奖学金总分=操行评定分×30%+智育总评分×60%+学生体质健康评定分×10%。

其中:学生体质健康评定分满分100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国家学生体制健康标准》中明确规定,学生体质健康评定分达到良好(75分)及以上者,方可参加学生综合奖学金、荣誉称号评定。对于确实丧失运动能力、免于执行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学生综合奖学金、荣誉称号评定。

 

三、各项奖学金评定标准

(一)综合奖学金评定标准

1.获一等奖学金者,综合奖学金总分在85分以上,操行测评80分以上、单科成绩(含考试课和考查课、选修课)不低于80分(或“良以上”)。

2.获二等奖学金者,综合奖学金总分在80分以上,操行测评80分以上,单科成绩(含考试课和考查课、选修课)不低于70分(或“中以上”)。

3.获三等奖学金者,综合奖学金总分在75分以上,操行测评80分以上,单科成绩(含考试课和考查课、选修课)无不及格(不合格)记录。

凡参加综合奖学金评定的学生,需提供该学期的成绩(以教务系统打印的文档为准)。

此外,为了鼓励大学生综合素质全面提升,积极参与社会工作(含担任学生干部;各类学生自律、自治组织;社会志愿者等)、社会实践(含勤工助学、社会考察、挂职锻炼、顶岗实习等)、科技创新(含各类科技小组、创业活动等)、学术论文、社会公益(含义务劳动、爱心奉献、无偿献血等)、大学生艺术团(管乐队、大合唱等)、校运会、其他学生社团、市以上各类竞赛等活动。凡获得综合奖学金一等、二等奖者,必须填写“申报表”,在以上8个项目中分别至少参与其中5个、3个项目,并能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单项奖学金评定条件

  1.社会工作奖:校团委、学生会、大学生管理委员会、社区团工委、大学生自律委员会;院系(院区)团总支、学生会;团支部、班委干部。凡工作认真负责、办事公正、成绩显著,经校团委和各院系(院区)推荐平衡后报学生处审批。

  2.校园文化奖:在学校开展的校园文化活动中成绩特别显著者。集体项目竞赛获得名次者,原则上降低一个等级,主要骨干仍可按原等级奖励。

3.精神文明奖:凡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抢险救灾、舍己救人、拾金不昧、无偿献血等方面事迹突出,影响较大,经院系(院区)推荐,报学生处审批后可获该项单项奖。

4.单科学习奖、优秀论文奖、发明、专利奖等:凡在专业学习中成绩特别优秀者;发表有一定质量论文者,发明、专利获得者;在学术性课外小组活动中成绩优异者。此外在大学英语等级考试中成绩优秀者,具体标准是:

奖项

英语专业

非英语专业

四级

六级

四级

六级

一等奖

590以上

570以上

二等奖

580-589

560-569

三等奖

570-579

550-559

其他外语语种单科学习奖参照此标准执行。

(三)专项奖学金评定条件

1.新生奖学金:当年入学新生高考成绩名列前茅者。

2.市级以上各类竞赛:在市级以上各类竞赛活动中获奖者。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

(一)凡言行有悖四项基本原则者;

(二)凡受学校党团或违纪处分者;

(三)有旷课情况者;

(四)在校连续学习不满一学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本学期全部课程者;

(五)在公寓生活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1.寝室内违章用电(有违章用电现象但无人承认的,该寝室所有学生);

2.未获准假而夜不归宿。

   (六)凡无故缺席军事理论与军事技能课、形势与政策教育课或者考核成绩不合格者。

 

五、组织工作

(一)奖学金评审工作由辅导员、班主任主持,各班应成立评定小组,

班级评定小组应按学生数比例,酌情由辅导员、班主任1人、班团干部代表2-3人、普通学生代表2-3人(共5-7人)组成。

由学生本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经班级评定小组根据测评情况集体讨论后,交所在院系(院区)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二)各院系(院区)审核同意后,应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上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

(三)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上报材料有异议的,可退回要求复评一次;学生或有关辅导员、班主任对审批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

(四)经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公示、批准后,颁文奖励,并由各院系(院区)颁发证书。

(五)颁奖后,如师生对获得奖学金者据实举报问题并被查实,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可取消其奖学金,并进行全校通报,限期退还所得奖金。

   

六、评审时间

     每年3月份、9月份开展奖学金评审工作。

 

   七、其他规定

凡获得一、二、三等综合奖学金的学生,须填写“上海商学院奖学金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八、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九、本条例自二○○八年七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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