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评审条例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更好地激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努力使自己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商业人才,根据高校奖学金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奖学金设立项目、等级及比例
(一)综合奖学金(每学期评选一次)
一等奖:800元,获奖者占班级学生人数3%。
二等奖:300元,获奖者占班级学生人数10%。
三等奖:200元,获奖者占班级学生人数17%。
(二)单项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分别为100元、80元、60元。
单项奖学金包括:1.社会工作奖;2.校园文化奖;3.精神文明奖;4.单科学习奖;5.优秀论文奖;6.发明、创造、专利奖等。学校根据每学年工作重点,确定评选奖项。
(三)专项奖学金
包括:1、新生奖学金,每人1000元。
2、市级以上各类竞赛(获奖者需事先备案并经批准)
奖项类型 | 奖项等级 | 奖励金额 |
国际组织 | 一等(金) | 2000元 |
二等(银) | 1500元 |
三等(铜) | 1000元 |
优秀、入围、提名 | 500元 |
国家级政府部门组织 | 一等(金) | 800元 |
二等(银) | 500元 |
三等(铜) | 300元 |
优秀、入围、提名 | 200元 |
国家级行业部门组织上海市政府部门组织 | 一等(金) | 500元 |
二等(银) | 300元 |
三等(铜) | 150元 |
优秀、入围、提名 | 80元 |
上海市行业部门组织 | 一等(金) | 200元 |
二等(银) | 100元 |
三等(铜) | 80元 |
优秀、入围、提名 | 50元 |
以上奖项如果为团体获得,则其中个人的实际奖额减半。 |
二、综合奖学金成绩测算方法
综合奖学金成绩包括三部分,即操行评定分、智育总评分和学生体质健康评定分。其中操行评定分占30%,智育总评分占60%(含考试课和考查课、选修课)、学生体质健康评定分占10%。
即:综合奖学金总分=操行评定分×30%+智育总评分×60%+学生体质健康评定分×10%。
其中:学生体质健康评定分满分100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国家学生体制健康标准》中明确规定,学生体质健康评定分达到良好(75分)及以上者,方可参加学生综合奖学金、荣誉称号评定。对于确实丧失运动能力、免于执行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学生综合奖学金、荣誉称号评定。
三、各项奖学金评定标准
(一)综合奖学金评定标准
1.获一等奖学金者,综合奖学金总分在85分以上,操行测评80分以上、单科成绩(含考试课和考查课、选修课)不低于80分(或“良以上”)。
2.获二等奖学金者,综合奖学金总分在80分以上,操行测评80分以上,单科成绩(含考试课和考查课、选修课)不低于70分(或“中以上”)。
3.获三等奖学金者,综合奖学金总分在75分以上,操行测评80分以上,单科成绩(含考试课和考查课、选修课)无不及格(不合格)记录。
凡参加综合奖学金评定的学生,需提供该学期的成绩(以教务系统打印的文档为准)。
此外,为了鼓励大学生综合素质全面提升,积极参与社会工作(含担任学生干部;各类学生自律、自治组织;社会志愿者等)、社会实践(含勤工助学、社会考察、挂职锻炼、顶岗实习等)、科技创新(含各类科技小组、创业活动等)、学术论文、社会公益(含义务劳动、爱心奉献、无偿献血等)、大学生艺术团(管乐队、大合唱等)、校运会、其他学生社团、市以上各类竞赛等活动。凡获得综合奖学金一等、二等奖者,必须填写“申报表”,在以上8个项目中分别至少参与其中5个、3个项目,并能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单项奖学金评定条件
1.社会工作奖:校团委、学生会、大学生管理委员会、社区团工委、大学生自律委员会;院系(院区)团总支、学生会;团支部、班委干部。凡工作认真负责、办事公正、成绩显著,经校团委和各院系(院区)推荐平衡后报学生处审批。
2.校园文化奖:在学校开展的校园文化活动中成绩特别显著者。集体项目竞赛获得名次者,原则上降低一个等级,主要骨干仍可按原等级奖励。
3.精神文明奖:凡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抢险救灾、舍己救人、拾金不昧、无偿献血等方面事迹突出,影响较大,经院系(院区)推荐,报学生处审批后可获该项单项奖。
4.单科学习奖、优秀论文奖、发明、专利奖等:凡在专业学习中成绩特别优秀者;发表有一定质量论文者,发明、专利获得者;在学术性课外小组活动中成绩优异者。此外在大学英语等级考试中成绩优秀者,具体标准是:
奖项 | 英语专业 | 非英语专业 |
四级 | 六级 | 四级 | 六级 |
一等奖 | 590以上 | 570以上 |
二等奖 | 580-589分 | 560-569分 |
三等奖 | 570-579分 | 550-559分 |
其他外语语种单科学习奖参照此标准执行。
(三)专项奖学金评定条件
1.新生奖学金:当年入学新生高考成绩名列前茅者。
2.市级以上各类竞赛:在市级以上各类竞赛活动中获奖者。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
(一)凡言行有悖四项基本原则者;
(二)凡受学校党团或违纪处分者;
(三)有旷课情况者;
(四)在校连续学习不满一学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本学期全部课程者;
(五)在公寓生活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1.寝室内违章用电(有违章用电现象但无人承认的,该寝室所有学生);
2.未获准假而夜不归宿。
(六)凡无故缺席军事理论与军事技能课、形势与政策教育课或者考核成绩不合格者。
五、组织工作
(一)奖学金评审工作由辅导员、班主任主持,各班应成立评定小组,
班级评定小组应按学生数比例,酌情由辅导员、班主任1人、班团干部代表2-3人、普通学生代表2-3人(共5-7人)组成。
由学生本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经班级评定小组根据测评情况集体讨论后,交所在院系(院区)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二)各院系(院区)审核同意后,应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上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
(三)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上报材料有异议的,可退回要求复评一次;学生或有关辅导员、班主任对审批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
(四)经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公示、批准后,颁文奖励,并由各院系(院区)颁发证书。
(五)颁奖后,如师生对获得奖学金者据实举报问题并被查实,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可取消其奖学金,并进行全校通报,限期退还所得奖金。
六、评审时间
每年3月份、9月份开展奖学金评审工作。
七、其他规定
凡获得一、二、三等综合奖学金的学生,须填写“上海商学院奖学金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八、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九、本条例自二○○八年七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