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2013-04-07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根据《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而设立。申请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奖励标准

每人每学年5000元。

三、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学生,符合以下条件者: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者(必须在上学年中获得过学校综合奖学金);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7.具有自强自立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积极努力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四、申请与评审程序

1.“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

2.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开学一个月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相关证明材料。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再申请国家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

3.各院系(院区)对申请学生材料进行初审,综合考虑困难等级及学习情况等方面,确定初评名单。

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初评名单进行复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5.将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市教委审核。

五、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

“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六、工作要求

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以认定工作为基础,没有经过困难等级认定程序或者认定为不困难的学生,不能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3.所附材料要详实,有较强的说服力;所附证材料应能证明其奖学金、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以及有关荣誉的照片、复印件等。

4.严格按每学年申请时间节点申请,逾期视为放弃。

   七、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八、本细则自二〇〇八年七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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