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根据《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对象
“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是为激励在籍全日制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而设立。申请对象为品学兼优的在校大学生,无论其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有权利申请“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
二、奖励标准
每人每学年8000元。
三、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学生,符合以下条件者: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必须在上学年中获得校级荣誉称号;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必须在上学年中获得两次二等以上综合奖学金,其中一次需获得一等奖学金),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四、评审程序
1.“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再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2.评定程序是:自荐推荐相结合、择优原则,通过综合评审,张榜公示,等额上报市教委。
3.各二级学院根据所分配的名额推荐候选人,报送相关评选材料。
(1)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上海市奖学金申请表》;
(2)该生主要事迹的陈述材料:须能说明优点、特点,1000字左右;
(3)附实证材料:要求选报材料务必真实、详尽、实证和有较充分的信服力,能证明其奖学金、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以及有关荣誉的照片、复印件等。
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审核报送材料,提出本校当年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5.将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市教委审核。
五、奖学金发放
“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及上海市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六、工作要求
1.“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择优评审,本着全校范围内优中选优的原则,不实行院系(院区)平衡。
七、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八、本细则自二〇〇八年七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