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困助学实施细则
   2013-04-07
 

帮困助学实施细则

 

为了体现党和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以及对高校贫困学生的关怀,更有效地开展帮困、助困工作,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现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受助对象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孤、残学生及烈士子女,且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学生;

2. 父母一方患大病、重病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 父母一方重度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 经济困难的丧偶单亲家庭的学生;

5. 无经济来源和边远贫困地区的学生;

6.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认定标准

    1.家庭无固定收入、经济困难,每月人均生活水平480元左右的学生可以认定为一般困难;

2.家庭无固定收入、经济困难,每月人均生活水平低于400元(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学生可以认定为特别困难;

3.对因家庭发生意外变故(如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等),其生活陷入困境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

4.不盲目消费,生活简朴,勤俭节约;

5.参照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通过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认定。

三、帮困补助类型

(一)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凡家庭困难,向学校提出减免、补助等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新生入学后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银行分年进行发放。

(二)学费减免

按学校规定,烈士子女、孤儿减免学费的50%。符合其他困难条件的学生减免学费的10%—16%,需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学费缴清,逾期无效。

(三)专项助学奖学金

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按评审细则中的申请条件进行申请。

(四)困难补助

主要用于因突发事件(如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等),家庭生活一度陷入困境的学生。补助金额一般在300—500元之间。

    四、申请条件

1.原则上需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鼓励学生自强自立。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思想品行优良,无违纪违规现象;

3.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以上民政主管部门(社会救助管理所)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家庭人均月生活水平参照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烈属证或残疾证等;

4.参加校内(外)勤工俭学(含社会志愿者、义工等),并附相关记录或证明;

5.学习认真努力,上学期无不及格课程。

6.需经民主评议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五、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认定工作,学生处兼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职能,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各二级学院应成立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具体负责组织和审核本院系的认定工作。

3.各二级院系应分别成立以年级辅导员(专职)为组长、班主任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5%。成立后将小组成员名单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六、申办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1.老生在每学年开学注册后的两周内,新生在报到后一个月内,向各自学籍所在院系如实填写《上海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综合情况表》,并同时提出书面申请,随申请附上有关证明。除经认可的特殊情况外,凡逾期申请登记者均作放弃处理。

2.各院系对提出申请的学生家庭情况进行核实,认定评议小组对提交《综合情况表》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根据学生家庭困难情况提出民主评议意见。

进行民主评议时,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消费水平,参考导致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因素,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3.各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初审确认符合条件的学生汇总名单及信息资料上报学生处审核。

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初评名单后,要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本院系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对师生提出异议的同学情况,进行核实,如情况属实,应做出修正。

    4.学生处对所有帮困信息进行复核,最终确定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实施。

5.对于上报名单中,愿意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的学生,老生在开学两周内,新生在报到后一个月内带好课程表,至学生处办理勤工助学申请,学校将尽可能为困难学生提供校内外的勤工助学岗位。

6.学校和二级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7.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8.受助学生中有休学、退学、参军、出国等学籍变动的,酌情处理。

七、本细则由学生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八、本细则自二〇〇八年七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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