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籍学生学费减免和困难补助的有关规定
   2013-04-07
 

关于在籍学生学费减免和困难补助的有关规定

 

为了体现党和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以及对高校贫困学生的关怀,使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同时也做到更有效地开展帮困、助困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学费减免

   (一)减免对象:

    1.烈士子女、孤儿;

    2.父母丧失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的学生;

    4.无经济来源和边远贫困地区的学生。

   (二)减免额度:

1.符合第一条第一款的学生,减免学费的50%;

2.符合第一条其他款项的学生,减免学费的10%—16%。

二、困难补助

   (一)补助对象:

1.未达到学费减免标准,而家境确实困难者;

2.因家庭发生意外变故(如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等),其生活目前陷入困境者。

   (二)补助金额:

一次性给予补助300—500元。

    三、办理、审定程序

   (一)申请条件:

1. 申请减免的学生,原则上需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鼓励学生自强自立;

2. 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思想品行优良,无违纪违规现象;

3. 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以上民政主管部门(社会救助管理所)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家庭人均月生活水平参照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 家庭经济困难且愿意按照学校统一安排积极参加勤工俭学及公益劳动;

5. 学习认真努力;生活简朴,勤俭节约;

6. 经民主评议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申办程序:

    1.老生在每学年开学注册后的两周内,新生在报到后一个月内,向各自学籍所在院系(院区)如实填写《上海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综合情况表》,并同时提出书面申请,随申请附上有关证明。除经认可的特殊情况外,凡逾期申请登记者均作放弃处理。

    2.各院系(院区)对提出申请的学生家庭情况进行核实,认定评议小组对提交《上海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综合情况表》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根据学生家庭困难情况提出意见。

    3.各院系(院区)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初审确认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及信息资料上报学生处审核。

4.学生处对所有帮困信息进行复核,最终确定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实施。

具体认定标准及要求参见《上海商学院帮困助学实施细则》。

    四、说明

    1.各院系(院区)应及时了解并掌握困难学生的家庭情况,建立困难学生档案,及时做好帮困工作。

    2.受助学生应感恩国家、回报社会。学校将尽可能为困难学生提供校内外的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树立自强自立精神,依靠自己的能力克服困难。同时,受助学生应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

3.凡获得减免帮困的学生,应刻苦学习,如因学习不努力而导致多门学科不合格以至重修者,其重修期间,学校将不再给予减免帮困。

4.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需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缴费手续。

   五、本规定由学生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六、规定自二○○六年三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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