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学生社团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全面提高青年学生的综合素质,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制度,依照《上海高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学生社团受学校党委的领导。学生社团工作在校党委宣传部、学工部等党委职能部门领导下开展活动,由学校团委组织实施具体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学生社团实行校级社团和院系(院区)级社团两级管理模式。校级社团由校团委直接指导和管理,院系(院区)级社团由院系(院区)党团组织直接指导和管理。
二、学生社团是由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其组建要求是:有10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应有完整的社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必须符合党和国家、学校的有关方针政策;社团组建必须事先向学校团委申请批准。
三、学生社团的成立参照《上海高校社团管理办法》办理。其审批程序一般是:申请人向上海商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申报;学校社联审查并报学校团委审批。在申请过程中须有完整的申报材料。
四、学生社团必须有完备的组织机构,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并实施社(团)长负责制,组织机构组成变化时,应及时书面上报学校社联备案。
五、学生社团至少应有一名指导老师,负责学生社团建设的各项指导工作。
六、学生社团所有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校纪校规及《上海高校社团管理办法》。学生社团的活动内容应反映大学生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
七、学生社团可以独立开展活动,每一次活动都应做好过程记录。每学期初应向团委上报活动计划,每个月应向团委书面上报活动纪录。社团之间、学校之间和校企之间的社团联合活动必须事先报送学校团委通过后方可实施。
八、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由会员的会费支出。会员会费的收缴制度应在社团的章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会费的收支帐务情况应有准确的记录,每学期期末必须向社员做财务汇报。社团通过会费的接受、奖励获赠与其他方式获得的经费由社团自主管理,但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财务制度。学校社联将定期审计。
九、上海商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下称社联)是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学校团委负责指导,由学生会副主席兼任社联主席。社联主席不得同时兼任社团负责人,社联主要负责学校社团的管理工作,依法行使职权。
十、学校社联负责人全面负责社团管理工作。每学期初负责向校团委递交工作计划,并全面负责过程管理,学期末向校团委作述职报告,并由校团委予以考核。
十一、本意见由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权。
十二、本意见自二○○六年三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