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校园文化节的决定
   2013-04-07
 

关于开展校园文化节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培养在校大学生一专多能的知识技能结构,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同时推动和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学校决定,每年在全校范围内举办校园文化节活动,具体事项如下:

一、校园文化节内容可包括:科技节、艺术节、读书节、技能节、美术节、宿舍文化节、外语节、体育节等。

二、文化节由校学生处、团委主办。一般是根据国家、社会、学校当年的形势、任务和具体情况,在前一年的学期末,制订当年的校园文化节活动实施计划。

三、文化节可根据其内容特色,由各个二级院系(院区)党总支、团总支(分团委)利用学科优势承办,同时也可以与科研处、图书馆等单位合办,做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四、文化节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在制订文化节活动计划时,必须充分酝酿和协商,最终由主办单位定稿。承办单位在活动实施时必须面向全校范围的学生。

五、文化节在围绕主题的前提下力求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真正起到提高学生知识、技能和陶冶情操的作用。每个文化节必须设置两项以上竞赛类项目,做好从计划、记录到有关获奖证书、小结等的过程记录。

六、文化节原则上要求学生人人参与(每人每学期至少参加一项竞赛),组织活动时,注重班级、年级、二级院系(院区)的层层发动、竞赛类项目原则上要求从最基层单位层层开展,最后选拔最优秀者参加校级比赛。

七、各类竞赛项目、各类奖项获得者及优秀组织单位,由学校发放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学生所获奖项,作为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及就业推荐的依据之一。

八、本决定自二○○五年九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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