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弘扬和谐、诚信、求实、创新的校风,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学年学分制”教学管理体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提交书面请假报告及有关证明,办妥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两周内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情节论处。未经批准而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自新生入学之日起三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新生须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注册取得学籍。凡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在高考或招生过程中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在复查期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体检不合格者,无注册资格。新生经体检复查发现患有某种疾病,而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医疗。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并持有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人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有关规定准时交纳有关费用,并持学生证和交费单据到所在二级学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加盖注册印章。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学制
第六条 学校试行学年学分制。即为各专业各类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下同)设置教学目标和质量标准的同时,还规定相应的学分和绩点。学生计划学习年限为3年,修业期最长不超过5年。
第七条 学生在延长修业期内应在每学期开学时及时办理注册手续。学生修读时间超过最长修业期者,应予退学。
第八条 不论学生按期或推迟毕业,其学制均以三年计。
三、课程与学分
第九条 学校提供给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必修课指为保证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学生必须学习的课程。必修课分为全院公共文化基础课、专业必修课和实习实训课。全院公共文化基础课由教务处统一设置、相关二级学院(系)归口管理;专业必修课和实习实训由各专业院(系)设置和管理。实习实训课包括专业实习实训、社会实践和毕业实习实训等。
选修课指学生根据二级学院(系)提供的课程目录可以有选择修读的课程。选修课是为适应经济和技术迅速发展的需要,帮助学生深化、拓宽专业和专门化方向相关知识及能力所设置的课程。选修课分为专业选修课和全院公共选修课,一般由各二级学院(系)归口管理。
第十条 学分是度量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每门课程和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都规定有相应的学分。学分的计算方法大致是:
1.校内理论课程(含课内实习实践和考试)每周1学时计1学分。
2.体育课和专业实习每周1学时计0.5学分。
3.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军训、形势与政策教育、社会实践、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等,一般按每周0.5—1学分计。
学生必须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方能毕业。
四、课程选修、重修和免修
第十一条 已注册学生可以按二级学院(系)所提供的选修课程目录进行选课。选课一般在开课前一学期完成。
学生选课确定后,确有特殊原因须终止该课程修读或提出调整选课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二级学院(系)申请,经二级学院(系)与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终止该课程修读或者办理选课调整手续。
第十二条 修读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者,必修课程须重修,选修课程可重修也可另选,但必须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学生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进行重修。课程重修手续须在开课前一学期完成。学生重修期间,应遵循该课程的全部教学规范。
体育课程、军训和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重修一般随下一年级进行。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专业特点,在严格遵循管理程序的条件下,对有关课程实行免修制度。免修有免修不免考和免修免考两种形式。
免修免考:学生已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已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单科课程,或在同层次教育机构已学完的课程,可凭相应证书向所在二级学院(系)申请免修免考,经二级学院(系)、教务处逐级审核批准后可以直接获得相应学分。
免修申请程序:学生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的免修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并报学生所在专业院(系)主管领导批准,由教务处审核确认。
考核免修:学生已具备相应课程的知识及技能,可在该门课开课的前一学期末两周前进行免修考核。其程序是: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系)提出课程免修申请;参加统一的免修考核,考核成绩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者将获准免修;免修学生名单由所在二级学院(系)汇总后,统一报教务处。学生课程免修的资格审定,每学期开学前进行一次。
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及独立设置的实验课、教学实习、生产实习、专业实习、课程设计、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课程均不得免修。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同意,二级学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可获准免于有关课程的课堂听课而直接参加实践教学环节、期中和期末考核,考核及格可获得相应学分及绩点。
1.对于个别自学能力特别强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其成绩比较优秀(以前各学期平均学分绩点≥3.7)者;
2.经免修考核,其成绩在70分以上者。
各类选修课、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和各种实践性环节课程不得免修免考。
五、成绩考核与记载方法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经考核合格才能获取相应的学分,其成绩及学分将登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学习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与各课程的教学要求制定。考核成绩评定一律采用百分制记分。
考试课成绩由平时成绩、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三部分构成。平时成绩主要根据学生课堂学习态度及作业完成情况、出勤率、学习质量等来考核;期中考试的具体操作方式由二级学院(系)根据课程的考试类别来决定;期末考试按照课程的类别分别由学校、二级学院(系)组织进行。总评成绩按照平时成绩占10%、期中考试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60%来计算。考查课成绩可由平时成绩(含测验)和期末考查两部分构成。考查课的期末考查由教研室或任课教师组织进行。总评成绩按照平时成绩占40%、期末成绩占60%来计算。
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和实习、实训课应按一门课程独立进行考核并进行成绩记载。
任意选修课的成绩考核及分数记载一律按照考查课的成绩考核及分数记载办法进行。
辅修专业课程由开设该专业的二级学院(系)在报教务处教学计划中注明课程的考核方式。
学生因故缺课时数或未交作业次数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成绩考核的资格,成绩按零分计。该生不能参加正常补考,按学校的安排进行课程重修。
无故未参加成绩考核者,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不能参加正常补考,直接参加重修。
学生参加正常补考及格所取得的成绩,无论分数多少,在成绩单上的总评成绩栏目下按60分记载,并注明“补考”字样。
学生按规定完成重修任务参加成绩考核后取得的成绩,在成绩单上的平时、期中、期末和总评成绩的栏目下分别进行记载,并注明“重修”字样。
学生课程的考试、考查和选修成绩均通过学校教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学生可以通过校园网或互联网进入学校教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成绩查询。
第十七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不合格者必须重修。体育课成绩要根据考勤与课内教学、课外活动锻炼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不合格者不能毕业。
学生符合招生条件,但由于身体条件不适宜参加体育课学习者,每学期初由本人提出申请,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卫生部门复查签署“同意”意见及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批准,可调整该生体育锻炼和考核项目,考核及格可获得相应学分,在成绩记载时注明“体育保健班”字样。
第十八条 学生在修读课程或参加实验实训、实习过程中都需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处理。凡单课程缺课(包括病事假)时数或缺交作业累计超过该学期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取消该生参加该课程考核的资格,所修课程(包括实验实训、实习)的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九条 学生因意外病、事假原因而不能参加考核的,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在考核前办理缓考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系)审验后报教务处批准方才有效。缓考学生与补考学生同时进行考核,按正常考核评定成绩。
第二十条 无故缺席课程考核者,该课程以零分登记,不计学分,不能参加补考,必须重修。
第二十一条 无论必修或选修课,学生考核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登记并注明“作弊”字样,取消其该门课程的重修资格,凡选修课程则不得改选其他课程,须待处分撤消后方能参加重修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课程学习质量的指标。所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确定学习进度、参加各项评优考核的依据之一。
课程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表:
百分制成绩 |
等第成绩 |
课程学分绩点 |
考试课程 |
考查课程 |
90~100 |
优 |
A |
4.0 |
3.2 |
85~89.9 |
A- |
3.7 |
3.0 |
82~84.9 |
良 |
B+ |
3.4 |
2.7 |
78~81.9 |
B |
3.0 |
2.4 |
75~77.9 |
B- |
2.7 |
2.1 |
72~74.9 |
中 |
C+ |
2.3 |
1.8 |
68~71.9 |
C |
2.0 |
1.6 |
65~67.9 |
C- |
1.7 |
1.4 |
62~64.9 |
及格 |
D |
1.4 |
1.1 |
60~61.9 |
D- |
1.0 |
0.8 |
60以下 |
不及格 |
F |
0 |
0 |
平均学分绩点按下式计算:
平均学分绩点 =
a 为课程学分绩点;b 为课程学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并注明“免修”字样。因具备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社会自考课程合格证书而免修的,可根据其成绩确定该课程相应学分绩点;学生因完成同层次教育机构的课程而免修的,该课程的学分绩点最高不超过2.0。
六、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1、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或休养,需时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休学、并经家长签字同意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经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应在获准一周内办妥休学离院手续。逾期不办理必需手续者,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病、因事休学最长以两年为限。学生在休学期间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学籍。
2.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对于已获得必修课总学分60%以上的学生,可申请停学保留学籍两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在停学期间应离开学院,不得擅自来院上课和参加各种活动,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休、停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休、停学期满而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应予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卫生部门复查合格,经教务处批准后,方能向所属二级学院(系)报到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经学校同意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按下一年级教学计划设置的课程进行学习。
3.凡要求复学的学生,还须接受并通过学校对其休、停学期间日常表现的审查。
七、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成绩优良者可以在教师指导下选择辅修专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也应准许其转专业:
1、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在专业排名前5%<含5%>);
2、确有专长,经本人申请、所在专业教研室、二级学院(系)推荐,并经转入二级学院(系)、专业教研室考核通过者;
3.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4.学院认为有某种特殊原因,若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5.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在征得学生同意的前提下,酌情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转专业程序一般为: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系)、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学生在读期间只有一次转专业机会。转专业手续一般在该生一年级第二学期结束前进行。符合第二十九条第3款、第4款的转专业学生,须编入下一年级。
学生从原专业转入新专业应修而未修的学分可用原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课程来抵冲。不能抵冲的课程必须补修。具体补修哪些课程由转入二级学院(系)确定。补修原则上跟后续班进行。
第三十条 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需要转到其他学校学习,应向所在二级学院(系)提出申请,并经学校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室同意后,按下列办法办理:
1.在本市范围内转学,须转入学校同意接受,并报市教委审核批准;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须转入学校同意接受,并报市教委和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3.学校在接到市教委批准通知后,才能为学生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1.新生入学未读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八、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可不作为处分:
1、一年级学生当学年所取得的全部学分低于24学分者;
2、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累计所取得的全部学分低于50学分者;
3.不论何种原因,在院学习时间超过五年者;
4.在院期间保留学籍超过两年者;
5.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6.经复学审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7.经学院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8.经过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9.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处分并退学:
1、课程旷考达三次者;
2、考核舞弊达两次(含两次)以上者;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学时及以上者;
4、两学年旷课累计满120学时者;
5、在院期间,严重违反校纪校规且屡教不改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由二级学院(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并报学校,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后,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同时报市教委备案。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义的,可在接到退学决定书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相关申诉机构提出书面申诉。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其学习记录,发给已修课程成绩证明。
第三十五条 因成绩不合格达到退学标准(第三十二条第1款和第2款)的学生,允许申请缓退试读。经所在二级学院(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教务处审批实行。试读以一次为限,时间一学期。
第三十六条 如试读生在试读期内,考核不及格课程(含重修课程)的总学分达到或超过9学分,或发现有违纪现象,必须立即退学。
九、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本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可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1.完成学业,但在校期间处分未撤消者;(学生须在一年后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区鉴定其表现良好后,可回校换发毕业证书。)
2.政治课、体育课、独立设置的实验实训或实习重修仍不及格者;
3.在规定学制内,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
4.学制延长两年仍未完成学业者。
第三十九条 因未完成学业作结业处理离校的学生,允许在离校后一年内申请返校随有关年级重修原不及格的课程,考核合格者准予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返校重修或重修后仍未获得规定学分者,不再办理换证手续。
第四十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者,可予肄业,并发给肄业证书。
十、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职学生,自2007年秋季起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