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2011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认定的通知
各院(系)、院区: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资助政策精神,结合校《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及相关评定实施细则,现将2010-2011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程序和时间节点: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序号 | 内 容 | 完成时间 |
1 | 申请学生提交材料: (1)填写《上海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提交由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实证明加盖公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困难证明原件(一份)(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需提供原件两份); *(3)佐证材料(一份); (4)本学年需申请助学金的同学,同时提交助学金申请书一份。 | 9月20日前 |
2 | 院系进行学生困难认定初审、建立困难学生档案: (1)核实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审核证明及材料; (2)在《认定申请表》上填写评议意见,并签字盖章。 | 9月21日 —27日 |
3 | 院系上交相关材料: (1)院系认定工作组及评议小组名单(院系盖章); (2)困难学生认定信息汇总表(同时提交书面及电子版,书面版须院系盖章); (3)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申请及佐证材料。 | 9月27日止 |
4 | 学生处进行复审,经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本学年困难学生名单。 | 10月 |
*佐证材料内容:
A.属于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或贫困户、低收入家庭,须出具当地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凭证(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B.孤儿、单亲、离异家庭,须在《调查表》或困难证明中说明情况;
C.父母为残疾人或有重病的,必须提供残疾证复印件或具备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加盖公章;
D.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成员、学生本人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的,必须由乡镇(街道)以上当地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
E.其他需说明的材料。
注意:
1、新生及本学年新增加的困难学生佐证材料需详尽提供;
2、老生上一学年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再次申请的,如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认定申请表》及困难证明,无需再提供佐证材料。
除经认可的特殊情况外,凡逾期申请登记者均作放弃处理。
二、认定标准:
以家庭人均月收入为基本参考指标,以家庭成员工作情况、健康状况及其他情况为附加参考指标,并参照当年城镇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困难认定标准设为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两档。基本分档标准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特别困难:
1.孤儿、烈士子女,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困难家庭;
2.被当地民政部门列为特困户或低保户的困难家庭;
3.父母患重大疾病需承担巨额医疗费用,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家庭;
4.因一些不可抗拒原因或家庭遭遇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特殊困难的。
突发事件是指:
1.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因突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2.家庭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直系亲属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
3.家庭因直系亲属伤亡导致家庭经济收入锐减或丧失。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1.被当地民政部门列为贫困户或低收入的困难家庭;
2.务农、父母离异、单亲或父母下岗(失业)等一般经济困难家庭。
三、工作要求:
1、各类资助申请的评审均以认定工作为基础,凡没有经过困难等级认定程序或者认定为不困难的学生,不能获得相关资助。
2、学年中因家庭突发情况需临时认定的,本人提出申请,参照正常工作流程进行补充认定后,再进行资助。
3、严格执行、贯彻政策要求,并按时间节点完成,逾期作放弃处理。
4、名单确定后,请院(系)及时调整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5、院(系)请指定专人负责,统计、落实、联络,将学生的情况及时沟通,妥善处理。
6、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取消其受助资格,停发其资助款:
(1)违反校纪校规,并已受到学校处分的;
(2)学习主观不努力,上一学年课程考试有2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3)不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弄虚作假,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的;
(4)有休学、退学、参军、出国等学籍变动的。
一经发现以上情况的,请各院系及时上报学生处。
7、表格样张请从学生处网页上(http://xsc.sbs.edu.cn/)下载。
附:
1.上海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2010学年)
2.上海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汇总表(2010学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