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2011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认定的通知
   2013-04-07
 

 

2010—2011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认定的通知

各院(系)、院区: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资助政策精神,结合校《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及相关评定实施细则,现将2010-2011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程序和时间节点: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序号

  

完成时间

1

申请学生提交材料:

1)填写《上海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提交由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实证明加盖公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困难证明原件(一份)(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需提供原件两份)

*3)佐证材料(一份)

4)本学年需申请助学金的同学,同时提交助学金申请书一份

920日前

2

院系进行学生困难认定初审、建立困难学生档案:

1)核实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审核证明及材料;

2)在《认定申请表》上填写评议意见,并签字盖章

921

27

3

院系上交相关材料:

1)院系认定工作组及评议小组名单(院系盖章)

2)困难学生认定信息汇总表(同时提交书面及电子版,书面版须院系盖章)

3)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申请及佐证材料。

927日止

4

学生处进行复审,经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本学年困难学生名单。

10

*佐证材料内容:

A.属于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或贫困户、低收入家庭,须出具当地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凭证(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B.孤儿、单亲、离异家庭,须在《调查表》或困难证明中说明情况;

C.父母为残疾人或有重病的,必须提供残疾证复印件或具备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加盖公章;

D.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成员、学生本人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的,必须由乡镇(街道)以上当地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

E.其他需说明的材料。

注意:

1、新生及本学年新增加的困难学生佐证材料需详尽提供;

2、老生上一学年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再次申请的,如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认定申请表》及困难证明,无需再提供佐证材料。

除经认可的特殊情况外,凡逾期申请登记者均作放弃处理。

    二、认定标准:

以家庭人均月收入为基本参考指标,以家庭成员工作情况、健康状况及其他情况为附加参考指标,并参照当年城镇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困难认定标准设为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两档。基本分档标准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特别困难:

1.孤儿、烈士子女,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困难家庭;

2.被当地民政部门列为特困户或低保户的困难家庭;

3.父母患重大疾病需承担巨额医疗费用,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家庭;

4.因一些不可抗拒原因或家庭遭遇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特殊困难的。

突发事件是指:

1.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因突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2.家庭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直系亲属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

3.家庭因直系亲属伤亡导致家庭经济收入锐减或丧失。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1.被当地民政部门列为贫困户或低收入的困难家庭;

2.务农、父母离异、单亲或父母下岗(失业)等一般经济困难家庭。

三、工作要求:

1、各类资助申请的评审均以认定工作为基础,凡没有经过困难等级认定程序或者认定为不困难的学生,不能获得相关资助。

2、学年中因家庭突发情况需临时认定的,本人提出申请,参照正常工作流程进行补充认定后,再进行资助。

3、严格执行、贯彻政策要求,并按时间节点完成,逾期作放弃处理。

4、名单确定后,请院(系)及时调整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5、院(系)请指定专人负责,统计、落实、联络,将学生的情况及时沟通,妥善处理。

6、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取消其受助资格,停发其资助款:

(1)违反校纪校规,并已受到学校处分的;

(2)学习主观不努力,上一学年课程考试有2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3)不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弄虚作假,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的;

(4)有休学、退学、参军、出国等学籍变动的。

一经发现以上情况的,请各院系及时上报学生处。

7、表格样张请从学生处网页上(http://xsc.sbs.edu.cn/)下载。

 

附:

1.上海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2010学年)              

2.上海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汇总表(2010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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