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的通知
   2015-05-04
 
 各毕业生:

为鼓励和引导大学生到中西部基层就业,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沪财教〔201370号文的精神,规定了基层就业的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可进行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现将相关政策内容通知如下,请符合政策就业的毕业生按时提交申请。

一、资助对象:

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3年)。

1.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3.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基层单位是指:

1.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以及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等。

2.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3.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可以报送。

二、资助内容:

1.学费补偿;

2.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下同),代偿的经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三、资助标准:

每学年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代偿。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代偿。

注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可以在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两项中选择就高申请。

四、资助年限: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五、资助方法:

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按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总额的1/3进行补代偿,3年补代偿完毕。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补偿代偿资格:

1.在离校前向学校递交《上海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

2. 本人、就业单位、毕业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 3 年以上含 3 年)的就业协议复印件(一式两份)。

3.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提交“二次分配就业证明”(原件两份);

4.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提交本人委托学校代为办理还款协议变更手续的委托书。

5.基层就业承诺书

六、申请时间:

1、毕业时已经确定符合代偿要求的毕业生须在每年的615日之前向学校递交以上材料22、对于暂不能落实工作岗位以及实际工作地点尚不明确的应届毕业生,请于最迟于每年的121日前向学校递交以上证明材料

3、对于本年度1231日后基层就业的学生不在本申请的范围内

 

联系人:张老师 办公电话:67105413 办公地址:综合楼516 邮箱:weiwei7870@163.com

 

附件1:上海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附件2:委托书

附件3:二次分配就业证明

附件4:基层就业承诺书

附件:上海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沪财教〔201370

 

 

上海商学院

 

学生工作处

 

201554

 

 

 

附件:基层就业学费补偿代偿所需附件资料.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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