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做好学校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规〔2022〕9号)、《上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意见》(沪教委规〔2019〕7号)、《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财教〔2024〕181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本市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更好激励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根据上级部门当年所下拨名额进行评选,并向中西部地区生源适当倾斜。
第五条 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学生,符合以下条件者: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者;
(六)经学校认定符合困难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七)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照各学院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生人数等因素,按比例进行名额分配。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七条 学生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均可以提出申请,如实填写《股价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在规定期限内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能证明其奖学金、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以及有关荣誉复印件。
第八条 学院评审
各学院对申请学生材料进行初审,综合考虑困难等级及学习情况等方面,确定初评名单。综合考虑困难等级
及学习情况等方面,确定初评名单。
第九条 学校评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初评名单进行复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将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送至相关部门。
第六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完成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校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上海商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上海商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沪商院学〔2021〕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