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校长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新时代好青年,结合我校的办学理念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长奖学金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严格遵循评选标准和程序,规范操作流程,实行择优评选。若无符合评选条件的申请人,相关名额可予以空缺。
第三条 校长奖学金是本校学生奖励的最高奖项。评选对象为上海商学院全日制大二及以上在校本科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名额
第四条 校长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 奖励标准及名额
校长奖学金:奖金10000元,名额不超过2名;
校长奖学金提名奖:奖金5000元,名额不超过3名。
第六条 评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请校长奖学金的学生必须上一学年连续获得两次综合一等奖学金。
(二)还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以上海商学院为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一篇,或以其他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一篇;
2.在校期间获得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3.在校期间参加省部级及以上学科竞赛(B类乙等及以上),并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学科竞赛分类标准参见《上海商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奖励办法》。
4.其他有突出贡献者。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在学校的统一组织下,以二级学院为评选主体开展评选工作。具体评选程序如下:
(一)学校设立校长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处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任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二)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组织初评、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对学院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人员进入答辩展示环节。
(四)答辩展示环节,由评定领导小组听取候选人现场答辩,经综合评定确定校长奖学金获奖人员。
(五)将评选结果予以公示,无异议后发文。
第八条申报人必须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如经发现申报材料不实、有虚假内容或者故意夸大的情况,则立即取消该申报人的申请资格。
校长奖学金获得者如在校期间因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将撤销其校长奖学金荣誉称号,追回已发放奖学金,并予以全校通报。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原《上海商学院校长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试行)》(沪商院学〔2012〕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