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学风示范班”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激励学生班级形成勤奋学习、创新实践的良好风气,推动我校学风、班风、校风建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学风示范班”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范围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班级。研究生班级和来华留学生班级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学风示范班”评选比例为参评班级总数的 10% —15%。
第五条 “学风示范班”在“创学风示范班”的基础上组织评选。“创学风示范班”由二级学院(院区)审核批准,同时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备案。
第六条 参评班级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思想品德与纪律规范
班级同学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 无违纪处分记录,道德风尚优良。班级学风严谨, 学习纪律严明,课堂秩序良好。班级定期开展诚信考试教育,学年内无考试作弊或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二)制度建设与学风管理
班级工作制度健全,学风建设目标明确,计划科学合理,执行措施切实有效。班团干部履职尽责, 团结协作,作风务实,在学风建设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班级定期开展学风建设主题班会(每学期不少于三次) ,积极组织学术讲座、学科竞赛、学习研讨等活动,参与率不低于 90%。班级形成具有推广价值的学风建设特色模式,并在全校范围内产生示范效应。
(三)学业表现与综合素质
全班同学学习目标明确,学习氛围浓厚。班级必修课程一次考试平均及格率达 90%以上,班级综合奖学金获奖率不低于 30%,其中一等奖、二等奖获奖比率达到 13%。班级学生在科研创新、学科竞赛、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果。
第三章 评选程序及奖励标准
第七条 评选程序
学风示范班的评选, 由班级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经所在学院审核,择优推荐,提交至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进行资格复核,确定学风示范班获奖名单,经校内公示后,正式发文公布。
第八条 奖励标准
(一)获得“学风示范班”称号的班级,授予荣誉证书并一次性奖励班级建设经费 1000 元。连续被评为学风示范班的班级,该班奖励经费一次性递增 300 元。
(二)获得“创学风示范班”称号的班级, 由所在学院、院区给予奖励。奖励额度自行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原文件《上海商学院“学风示范班”评选办法》(沪商院学〔2014〕12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