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于每年 9-10 月进行。评选对象为我校二年级以上本、专科生。研究生和来华留学生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三好学生
第四条 校级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为参评学生人数的2%-3%。
第五条 参评学生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三)勤奋学习, 成绩优良,原则上应为我校综合奖学金获得者;
(四)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良好以上(含良好)成绩,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保持健康的生活作息和卫生习惯;
(五)积极参加文艺活动,提升文化艺术修养;
(六)热爱劳动,勤于实践,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七)在读期间未受到处分或处分已解除。
第三章 优秀学生干部
第六条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参评学生人数的1%。
第七条 参评学生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校担任学生干部的时间满一年及以上;
(二)政治坚定, 履职尽责:基本达到三好学生评选标准,担任学生干部期间主动担当作为,在服务集体、凝聚同学、开展社会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效;
(三)德才兼备, 全面发展:须为当学年综合奖学金获得者,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美育素养、劳动实践等方面均表现优异,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四)群众认可,作风优良: 密切联系同学,群众基础扎实,能充分代表新时代学生干部的良好形象;
(五)在读期间未受到处分或处分已解除。
第四章 评选程序及其他
第八条 评选程序
(一)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下达评选通知,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和班级负责人向所在学院按要求提交申请;
(二)根据评选条件, 由学生、班委、团支部及辅导员提名推荐,所在二级学院组织评审、公示,无异议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校团委。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校团委审查无异议后报校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审议,公示后发文;
(三)学校对获奖学生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九条 其他
(一)若发现和查实有关获奖者弄虚作假或不符合评选条件时,取消其荣誉称号,有关责任人予以追责;
(二) 各学院在不违背本办法精神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学院实际制定本学院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细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原《上海商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2019 年修订)》(沪商院学〔2019〕68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