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保障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上海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相关事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学校学位授予相关工作。
第二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内,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经审核取得本科毕业资格;
(三)2020年起入学的所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7(含)以上者,2020年以前入学的所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1(含)以上者;
(四)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准予结业的学生,在《上海商学院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回学校补修课程、补做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者,如取得毕业资格,经本人申请且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授予学位的时间,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计。
第五条 本科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按照《上海商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学士学位的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按学校要求提交申请。学校应当自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天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七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申请人,应当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核其学业成绩、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并将学位申请人材料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由学位办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四章 学士学位的决定与授予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应通过会议方式,就是否授予学位进行表决。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应根据表决结果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并在做出决议之日起七日内予以公告,颁发学位证书,并将学位授予信息报送上海市学位委员会。授予学位的时间,以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计。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学校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五章 学士学位的异议复核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学术复核。学校应当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的,学校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三条异议复核按照《上海商学院学位授予复核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与学位授予有关的材料经复核后由各教学单位存档。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上海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沪商院教〔2020〕72号)《上海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沪商院教〔2013〕52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