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规〔2022〕9号)、《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财教〔2024〕181号)有关规定,为规范有序做好学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更好激励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为激励在籍全日制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而设立。申请对象为品学兼优的在校大学生,无论其家庭经济是否困难,符合规定条件,均有权利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三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或本科生上海市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根据市教委分配名额及各学院(院区)可参评学生人数比例,分配推荐名额。
第五条 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学生,符合以下条件者: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者(必须在参评学年中获得过学校综合奖学金)。
学习成绩优异(必须在参评学年中获得两次二等以上综合奖学金,且无不合格科目,成绩排名及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申请国家奖学金的,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六)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原则上根据各学院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同时兼顾学生培养质量,择优确定。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再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每年9月,校、院、班三级面向所有学生发布当年的国家奖学金评审通知。具体评审时间根据当年国家的有关通知而定。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院系对该生主要事迹的陈述材料:须能说明优点、特点;
(三)参评学年成绩单;
附实证材料:要求选报材料务必真实、详尽、实证和有较充分的信服力,能证明其奖学金、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以及有关荣誉的照片、复印件等。
第九条 各学院(院区)对申请学生材料进行初审,综合考虑困难等级及学习情况等方面,确定初评名单。
第十条 学校评审。
(一)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初评名单进行复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三)将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将评审结果报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校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商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商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沪商院学〔2021〕55号)同时废止。